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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青岛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将实施“两票制”

2017年09月19日13:27 | 来源: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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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1月起,青岛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将实施“两票制”

9月18日,山东省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联合发布《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下简称《实施方案》)。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召开新闻通气会,就《实施方案》有关情况进行介绍。《实施方案》指出11月1日起,济南、青岛、东营、潍坊、威海、滨州6个国家联系医改试点城市率先启动实施“两票制”。年底前,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启动实施。

《实施方案》按照“规范市场、强化监管、分级推进、保障供应”的原则,提出了全面推行“两票制”,鼓励试点“一票制”,严格控制“第三票”的政策框架。明确了在确保药品保障供应前提下,通过推行“两票制”,进一步规范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净化流通环境,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内容包括:总体要求、“两票制”的界定、实施范围及步骤、工作内容、监督管理五个部分。

《实施方案》明确,10月31日前,分别确定“一票制”试点医院和试点企业、药品清单,以及“第一票”、“第二票”开票企业清单和允许“第三票”医疗机构清单。12月31日起,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面启动实施“两票制”。

《实施方案》正式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是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药品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要消化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库存药品,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链关系。

《实施方案》还指出可特殊处理的情况,包括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和省医药储备药品,以及国家公布的短缺药品清单内的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疫苗等特殊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实施方案》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动态清单管理。分别确定“第一票”和“第二票”开票企业清单,以及允许增加“第三票”的医疗机构清单。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及时从清单中撤出,取消其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

(二)严格票据检查。要求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认真检查,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查验发票信息。将执行“两票制”的情况作为公立医疗机构考核重要内容,对索验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降低考核等级,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试点推行“一票制”。提出在三级甲等综合医院选择部分用量较大、市场供应渠道简单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自愿做出承诺,医疗机构优先进行选择,试行“一票制”。

(四)诚信单位免检。为鼓励企业和医疗机构自觉落实“两票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医药流通环境,对“两票制”实施后一年内、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药品按时配送率达到95%以上的流通企业,以及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的医疗机构,实行“两票制”免检政策。免检期内,流通企业可免于提供生产企业发票复印件,只须在开具的发票上关联药品生产企业发票号即可。

(五)信息化支撑。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支撑作用,依托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开发“两票制”监管系统,切实减轻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票据审核、管理负担。逐步推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电子发票监管平台、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与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相关链接:

“两票制”: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两票制”带来的影响将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降低药价,随着加价环节减少,流通成本下压后,药品价格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下调空间;二是进一步强化监管,随着流通环节缩减,药品可追溯性增强,更有助于打击“非法挂靠”、“过票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一票制”: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自行或委托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第三票”:为保障基层药品供应,对部分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一票。(记者 赵波)

(责编:高丽、乐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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