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地方
人民网>>地方>>正文

徐州市寄递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

寄件时需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2015年03月05日15:54  来源:徐州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寄件时需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从(徐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获悉,3月1日起,《徐州市寄递业治安管理办法》施行。

《办法》规定,寄递用户不得交寄或者在交寄物品中夹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麻醉药品、放射性物质和危险化学品以及国家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同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制定《办法》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寄递业获得了快速发展,极大方便和丰富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但同时也伴随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二是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三是行业监管力量薄弱、治安防范薄弱,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危禁物品流入我市,给社会治安带来巨大压力。为规范寄递市场,切实加强寄递业治安管理,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办法》是必要的。

实行备案制度和收寄验视制度

《办法》规定,寄递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寄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分支机构及附属网点分布和治安保卫制度、治安防范措施的建立情况等内容向公安机关备案。

《办法》规定,寄递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提示用户如实全面填写货物托运详情单或者寄递详情单。寄递业从业人员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托运货物或者寄递物品,发现属于国家禁止托运、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用户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货物托运详情单或者寄递详情单的,不予收寄或者托运。同时,针对用户委托长期、批量提供递送服务的特殊情形,规定“寄递经营者应当与用户书面明确安全保障义务,采取抽验方式验视内件,做好抽验记录,抽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实行实名制,建立寄递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健全寄递业治安管理机制、完善治安管理措施的核心环节和关键举措,对于震慑违法犯罪、案件侦查追溯、强化部门监管具有重要的作用。《办法》明确了物流寄递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核对、登记寄件人身份证件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寄递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物品寄递详情单等相关纸质材料应当建立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因此《办法》实施后,寄件人应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寄递业经营者方可受理收寄业务。

对寄递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上传相关治安管理信息的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设定了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记者 陈娟 通讯员 周锋)

(责编:赵淑霞、秦晶)

相关专题


我要留言

进入讨论区 论坛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