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7)18号]文件精神,国家赋予新疆边境贸易主要有以下优惠政策: 通过边境贸易进口的新疆区内自用商品,出口的自产品,属配额与许可证管理的品种,国家对新疆给予重点照顾。 出口自产食糖,恢复退税率制度。 对需国家专业部门审批的进口手续,实行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