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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0月18日13:5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发展横向经济技术合作的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鼓励国内兄弟省区市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国家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投资建设(投资额占项目注册资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简称区外投资企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投资范围

     农、林牧、水利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建设及其产品的粗深加工; 能源、交通、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及经营; 商业物资、对外贸易、饮食服务、信息广告、旅游业、房地产等。

     第三条 投资方式

    外地投资者可采取以下投资方式:

    参股、控股、租赁、承包、兼并或购买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

     补偿贸易、名牌、专利、管理、设备、组建企业集团;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外地投资企业享受权利

     有权按本企业章程设置组织机构,聘用和解聘企业各级负责人。

     有权决定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在人、财、物、产、供、销及产品定价方面有自主权(国家规定的特殊产品除外)。

     在国家和自治区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水平。

     允许跨地区、省区招聘技术工人,但仍需到劳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外地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暖、气和通讯设施等费用,受当地国有企业的同等待遇。

     在外地投资企业中任职的业务管理人员,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出国证件,其政审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省、区、市和国家部委办驻新疆办事处人员出国,由自治区经协办政审。

     第五条  外经贸经营权

     在边境城市的外地投资企业,经批准均可享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其他地区的外地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的商品均可委托我区各类外贸公司进出口。

     生产型外地投资企业,其产品出口供货达到一定额度(其额度可按照外经贸部对新疆企业的优惠照顾标准执行),由所在地、州、市和自治区经贸委、外经贸主管部门积极向外经贸部申请进出口贸易经营权。

     外地企业与我区各类外贸企业共同兴办经济实体,其投资份额达到25%以上者,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凡生产出口新产品的,可以申请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

     第六条  关税政策

     外地企业在我区边境县市投资登记注册后可据情况赋于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采取易货贸易方式进出口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自行经营,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外地投资企业进口新疆周边国家生皮、绒毛类等动物产品,动植物检疫部门出具有效单证,海关及进办理验收通关手续。

     外地投资企业从阿拉山口口岸进口原产于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参照国家对其他六个指定汽车进口口岸管理办法执行;进口新疆自用汽车,进车手续齐全,海关应予验证。

     第七条  税收政策

     区外投资的新办企业,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外地到国家及自治区确定的贫困县、插花贫困乡新办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外地在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边境经济合作区内注册经营的新办企业,凡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年。

     在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经营并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 生产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于开发区内的电力、通信、邮政、公用事业、、交通和其他基础设施的新办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国内各行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所取得的年净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地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贫困县投资举办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可继续免征土地使用税三年。

     生产型外地投资企业,在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外地投资企业开荒从事农业生产的,免征农业税五年。

     第八条  土地使用政策

     外地投资企业用地,可以以政府出让、企业受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根据有关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鼓励外地投资企业在开发区和合作区内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期限后,经批准还可以延长使用期限。依照出让合同及有关规定开发的土地,其使用权在期限内足额交纳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联营的条件。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地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一律免缴土地使用费,在开发区和合作区内,项目建成后可以免缴土地费七年,其他地区项目建成后免缴土地使用费五年。

     凡鼓励外地投资范围的项目,其征用土地费用按当地最低限度标准支付。其中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公益事业及能源、交通、通讯、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当地地价的40%-60%优惠;以出让方式开发农、牧、渔及其他资源,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当地地价的50%-70%优惠;在戈壁、荒漠、非宜农林牧的荒地、荒山以及国家及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境内的外地投资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当地地价的60%-80%的优惠。

     第九条  信贷外汇政策

     国家、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内的外地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的有关优惠贷款。

     在同等条件下,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来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生产适销对路产品的外地投资企业,其流动资金有困难时,可优先考虑予以银行贷款支持。

     外地投资我区基础产业(农、林、牧、水利)基础设施(能源、交通、通讯)的项目,需引进国外技术,进口设备的用汇,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由外汇指定银行供汇。

     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边境贸易权的外地投资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办理有关结汇、售汇以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等方面,享受区内同类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十条  奖励政策

     外地专业技术人员以转让和移植技术、新工艺、专利项目为主要内容,以及区外、国外经营管理人员到新疆地方各类企业从事经营管理,为企业扭亏增盈,经济效益显著者,从增盈年度起,三年内每以企业新增利润总额的8%-10%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四年起,每年按新增利润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引进资金的中介人,根据实际到位资金额情况,受益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为引进资金而付出的交通、通讯、招待费用,由受益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为鼓励外地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到新疆工作,企业有权自主设置并聘任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按自治区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评审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投资保护

     外地投资企业的各种经济联合组织的联合关系,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确立。对所签订的合同、协议,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或由公证处公证。经济联合组织各方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必须严格执行。对违犯一方,要追究法律责任。

     凡符合国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业政策,经批准的外地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产品以出口为主的项目,以及对新疆境内投资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不分地区都可享受开发区,合作区的政策优惠。

     外地以补偿贸易形式投资的,对外地投资的偿还,尽量满足其要求,既可用本企业的产品偿还,也可用其它产品,物资折价偿还,并在运输上优先安排,间接补偿产品、物资属于国家统一控制的,经批准后,优先纳入自治区分配计划和运输计划。

     凡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批权限的外地投资项目,由自治区计委牵头和有关部门联合会审,全程服务。自收到其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天内予以批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登记注册文件按规定提交齐全后10天内做核准决定。建设和经营条件需报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的外地投资项目,在12天内核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过去制定的联合开发棉花基地和独资开发棉花基地的

    试行办法,化工基地建设、棉纺工业的优惠办法,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乡镇企业的征免税收的优惠政策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驻疆企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若国家另有新的规定,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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