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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5月18日14:54

新疆乌鲁木齐撤销153项审批项目

 

    5月17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向外界发布公告:该市对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实施的四百七十四项行政审批、许可、审核、备案事项(统称审批)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对其中的153项予以撤销和合并。

  这是该市为给西部大开发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商贸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采取的重大举措。

  公告称,凡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该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停止实施。以后,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凡增设行政审批事项的,须向市政府提交适用依据和实施方案,经核查批准并发布公告后,方可实施。

  该市还将进一步清理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审批事项。公告说,凡此次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因国家明确规定或者在实施中明显与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应当予以撤销。

  公告指出,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将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相关监察机构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公告督促实施机关对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办事场所公示办事程序、期限。实施机关应实行办事责任制并建立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拒不停止实施公告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者擅自决定增设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公告称,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作者:闫文陆

稿源:【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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