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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苍蝇官司了结 原告承担诉讼费33520元

2001年10月12日07:58

    

    《厂长经理日报》10月7日刊载“一只苍蝇引发百万索赔”的报道,说的是这样一件颇具“戏剧性”的事:今年8月底,湖南怀化市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国内罕见的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依法撤销本案一审判决,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共33520元由原告承担。 

    1999年11月25日,怀化市装饰品厂厂长廖元刚为友人接风洗尘,选用的系西藏恒源酒业公司的“西藏王”酒。当为友人倒好酒后,发现杯中有一只翅膀俱全的苍蝇。“消委会”人员、电视台记者闻讯赶到现场拍摄并将剩余酒和苍蝇带走封存。随后,廖元刚等人与恒源公司代表协商解决未果,消委会委托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化验,结果为各项指标均合格。同年12月13日,廖元刚等向湖南中方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源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庭审中,又将精神损失费提高到130万元。被告则提出原告有可能是恶意敲诈。法院审理认为:倒出苍蝇的客观事实存在,但130万元的赔偿请求过高,作出了被告向原告赔偿508元就餐费和1.4万元精神损失费的判决。原告不服并向怀化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怀化中级法院委托湖南农业大学对涉案苍蝇标本、生活地以及在酒中浸泡时间进行鉴定,并由国内著名昆虫学专家作出结论:此蝇为外来蝇或碰落酒中。 

    此事让我思考一个问题:这场苍蝇官司究竟该不该打? 

    法律的主要作用在于申张正义、维护公平。在经济领域,依法维护权益既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我国市场经济趋于成熟的标志之一。但具体到特定的消费者个人和特定的消费纠纷上,提起诉讼者,却大有必要事前作出充分的成本收益分析。仅以本案为例,原告在诉讼行动实施前应当认真盘算以下问题:获得130万元精神赔偿的可能有多大?假如败诉,需要支付的与诉讼标的相关的诉讼费是多少……现实生活中,类似的、在旁观者看来不可能胜诉的消费纠纷诉讼案件并不鲜见。 

    从社会整体的司法实践看,司法也是一种资源。一定时段内,司法资源是一个常数,而资源是否被最合理、最“经济”地占用和利用,直接关系到一个社会的司法效率和水平。这就像医疗资源一样,如果许多没病的人占着床位在“泡病号”,真正需要救治的病人就可能无法得到及时救治。纵观当今司法运行,确实有一部分本不该有的诉讼在使用着宝贵的司法资源,这些人个人达不到目的甚至“反蚀一把米”事小,那些亟待获得法律支持的人被挤在门外以及导致整体效率降低事大。

作者:刘以宾

稿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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