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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0月11日21:49

外汇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

 

  1、中国实行外汇体制改革,改善外汇环境。

  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按照国际惯例取消汇率双轨制,实行汇率并轨,实施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和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制。实行外汇体制改革特别是汇率并轨,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贸总协定对成员国和缔约方的汇率制度要求,进一步改善了外汇环境,有利于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外资流入,对发展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合作和交往都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2、汇率并轨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

  由于汇率并轨后的外汇比价高于实行双轨制时的外汇牌价,外商以同样的外汇投资折算的出资比例比过去按牌价折算的更大,同时解决了注册资本折算按外汇牌价与汇出红利按市场调剂价计算的矛盾,因此,实行单一汇制体现了对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更好地保护了外国投资者的权益,更加有利于外商来华投资。

  3、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付继续实行优惠

  实行这一新的汇率制度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办法不变。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由选择外汇指定银行和境内外资银行开立现汇帐户,保留现汇;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经营范围内的外汇支付和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可以从其现汇帐户余额中直接办理。

  4、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不能自求平衡的优惠

  中国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自求平衡的原则,但当企业外汇不能自求平衡时,可采取综合补偿的办法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属于国家鼓励生产项目下的资本金用汇,需经外汇局批准购汇解决

  5、允许外商将获得的人民币利润进行再投资,并享受外汇投资待遇

  外国投资者从外汇收支不能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经批准后再投资于境内能创汇或能增加外汇收入的企业,除依法享受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的优惠外,外商可从接受该项投资的企业新增加的外汇收入中获得外汇,以汇出其合法利润。在对外商获昨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进行审批时,外商应提供原企业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决议和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的证明。

  6、中国对外资银行发展的政策

  目前,中国允许外国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分部分或者全部经营:(1)外汇存款、(2)外汇放款、(3)外汇票据贴现、(4)经批准的外汇投资、(5)外汇汇款、(6)外汇担保、(7)进出口结算、(8)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9)代理外币及外汇票据兑换;(10)代理外币信用卡付款;(11)保管及保管箱业务;(12)资信调查和咨询;(13)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外资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合法收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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