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嘉兴中院超额查封近2亿 法官:不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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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1月23日14:02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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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31日,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地企业海宁市长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起诉的定做(包装袋)合同纠纷案,被告分别是内蒙古恒德果仁有限公司、山东知心仁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知心仁食品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恒德商贸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红旗商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恒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及我个人。与此同时,长海公司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7被告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同年6月5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长海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接着,该法院对上述7被告的财产进行了查封。但让人惊讶的是,该法院查封7被告的财产,竟然多达近2亿元。
2007年8月24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生效的一审判决,判令7被告向长海公司给付1604.5万余元。但时至今日,该法院仍拒绝解除对7被告超过案件标的额财产的查封。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7被告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措施,其中大量查封了已抵押给银行的财产。例如:查封了已抵押给银行的山东知心仁公司所有的位于东平县开发区的两块工业用地,2006年3月评估价值为1343万元和830万元;查封了已抵押给银行的山东知心仁公司所有的位于东平开发区的房产,2006年11月评估价值为1994万元;查封了恒德商贸公司已抵押给银行的位于内蒙古锦杭后旗陕坝百货大楼一座,2006年3月评估价值为2190万元;查封了内蒙古知心仁公司已抵押给银行的位于内蒙古杭锦后旗大顺城工业园区的房产,2006年9月的房屋评估价值为173万元,土地评估价值为1348万元;查封了红旗公司已抵押给银行的位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的商业大楼一座,2006年9月评估价值为1800万元;查封了我个人已抵押给银行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的房产一处,市值145.3万元。
以上已抵押给银行的财产,合计超过了9500万元,为长海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金额1600万元的6倍。
除此之外,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封本案被告未抵押的财产时,又超额查封1亿多元,是财产保全金额1600万元的6倍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依据上述规定,本案被告多次向法院提出超额封查问题,并提出解封要求,但案件审结已过去半年多,至今未得到法院答复。
恳请贵报能够主持正义,问问他们为什么公然执法犯罪,严重侵犯个人财产所有权?
内蒙古读者 贾秉城
■来信核实:
接到读者贾秉城来函后,《市场报》记者电话联系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此案执行的王法官。该法官告诉记者,查封财产并非执行部门所为,但是查封的财产没有2亿元,一些财产是虚的。当记者问,查封财产虽然没有近2亿元,但是否仍然存在超额查封现象?超了多少?何时解封?王法官说:“现在不能接受采访。”
《市场报》 (2008-01-23 第07版)
(责任编辑:虞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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