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资6000万意欲圈地80亩
浙江省最大抽资案责任人受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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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05日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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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部分企业通过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非法手段,享受优惠政策和在工业园区批地,极大地扰乱了正常的投资环境,破坏了经济秩序。
6000万元在新成立的企业账上稍作停留即一卷而空,精心运作这场“资金游戏”之人,意在温州圈占80亩厂房建设用地。然而在工商机关的介入之下,这起省内涉案金额最大的抽逃出资案终于水落石出,当事人由此受到了最为严重的处罚。
2007年3月,地处温州市瓯海区的一家注册资本6000万元的企业——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引起了工商机关的关注。这家企业的住所挂靠在泽雅扶贫工业区一个不起眼的地方,登记半年有余没有经营。该公司混乱的账目,让办案人员感觉,该企业有抽逃出资的嫌疑。
温州市瓯海工商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一方面全面调阅了该公司的登记档案,深入各大银行查询与该公司有关的明细账;另一方面迅速取证,依法对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计、出纳进行调查询问。
调查显示,该企业于2006年6月14日取得6000万元的验资报告,6月15日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注册资本6000万元。然而就在当日,有2000万元被取走,次日又有4000万元被提取。两日之内,资金以200万元或300万元分成23笔从公司基本户上以暂借款的名义提现,注册资本全被掏空。此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却以人在外省、身体不好住院等各种理由为托词,并以投资款是自己借款他人为名进行狡辩,试图逃避责任。
由于抽资数额巨大,王某涉嫌抽逃出资犯罪,在长达半年的调查之后,2007年7月,温州市瓯海工商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派出多名精干力量留守公安支援以共同破案。通过联手调查,办案人员有效地掌握了资金的流向。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当事人终于承认注册资金均由一家担保公司的负责人林某从他人处借得。公司成立的当日和次日,他即利用化整为零的办法,将资金全部返还借款人。
据王某供述,所成立的企业原打算涉足高科技电子项目,生产汽车定位仪,而且该项目已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可行性报告。此次,他拟在瓯海区报批80亩土地,但根据瓯海区政府招商引资的特殊要求,公司注册资金必须到位6000万元。
2008年5月,此案由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通过担保公司的林某解决资金问题,并由林某代办验资、申领营业执照等手续,酬金为24万元。
当温州亿通科技有限公司顺利成立之后,林某又按约定,从该公司基本户陆续抽资6000万元。
瓯海区法院认为,王某身为公司的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60万元。(陈彤 胡进杰 徐东海)
6000万元在新成立的企业账上稍作停留即一卷而空,精心运作这场“资金游戏”之人,意在温州圈占80亩厂房建设用地。然而在工商机关的介入之下,这起省内涉案金额最大的抽逃出资案终于水落石出,当事人由此受到了最为严重的处罚。
2007年3月,地处温州市瓯海区的一家注册资本6000万元的企业——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引起了工商机关的关注。这家企业的住所挂靠在泽雅扶贫工业区一个不起眼的地方,登记半年有余没有经营。该公司混乱的账目,让办案人员感觉,该企业有抽逃出资的嫌疑。
温州市瓯海工商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一方面全面调阅了该公司的登记档案,深入各大银行查询与该公司有关的明细账;另一方面迅速取证,依法对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计、出纳进行调查询问。
调查显示,该企业于2006年6月14日取得6000万元的验资报告,6月15日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注册资本6000万元。然而就在当日,有2000万元被取走,次日又有4000万元被提取。两日之内,资金以200万元或300万元分成23笔从公司基本户上以暂借款的名义提现,注册资本全被掏空。此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却以人在外省、身体不好住院等各种理由为托词,并以投资款是自己借款他人为名进行狡辩,试图逃避责任。
由于抽资数额巨大,王某涉嫌抽逃出资犯罪,在长达半年的调查之后,2007年7月,温州市瓯海工商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派出多名精干力量留守公安支援以共同破案。通过联手调查,办案人员有效地掌握了资金的流向。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当事人终于承认注册资金均由一家担保公司的负责人林某从他人处借得。公司成立的当日和次日,他即利用化整为零的办法,将资金全部返还借款人。
据王某供述,所成立的企业原打算涉足高科技电子项目,生产汽车定位仪,而且该项目已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可行性报告。此次,他拟在瓯海区报批80亩土地,但根据瓯海区政府招商引资的特殊要求,公司注册资金必须到位6000万元。
2008年5月,此案由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通过担保公司的林某解决资金问题,并由林某代办验资、申领营业执照等手续,酬金为24万元。
当温州亿通科技有限公司顺利成立之后,林某又按约定,从该公司基本户陆续抽资6000万元。
瓯海区法院认为,王某身为公司的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60万元。(陈彤 胡进杰 徐东海)
(责任编辑: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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