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工商公布2007年十大经济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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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14日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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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部分混凝土企业限制竞争案
2006年7月开始,杭州市区28家商品混凝土企业采取“联合协议、划分市场、限定价格、限制竞争”的行为,共同制订《杭州市区商品混凝土企业市场自律行为管理办法》等含有划分市场,限定交易对象、限定商品数量等内容的协议文件,并予以实施。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者之间以合同、协议、倡议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划分市场、限定交易对象、限定商品数量等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2007年7月被立案查处,并依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28家参与联合经营的混凝土企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各处罚款3万元。
沈法根销售涂改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07年8月,杭州近江食品市场个体工商户沈法根采用涂改的手段将成都市双流紫东食品有限公司2007年4月20曰生产的已到保质期的“黄金豆"膨化食品包装中的产品合格证上的生产曰期进行涂改,以此延长该商品的保质期,并在该市场内进行销售,上城工商分局当场查获了24箱计120公斤尚未销售经涂改过生产日期的“黄金豆"膨化食品。沈法根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条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采用虚假标注生产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之规定,对沈法根作出监督销毁“黄金豆"膨化食品175公斤,并罚款15000元的处罚。
法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利用使人误解的标价欺骗、诱导消费者一案
法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起,在杭州某商场六楼设立耐克专柜,销售“耐克”品牌的产品。2007年11月在该商场举行9周年店庆、开展“满600减200”的促销活动之时,该公司将价格应为288元的货号“315084-071”特价鞋,以480元的原价格标价出售,被下城工商分局当场查获。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了利用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下城分局对法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的罚款。
杭州好莱坞美食文化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洋酒案
2007年8月在杭州好莱坞美食文化有限公司检查中,在该公司的仓库内发现一批在其外包装和瓶上标有 “轩尼诗V.S.O.P”、“MARTELL”、“芝华士12年”、“芝华士18年”、“杰克丹尼”、“勃朗城堡干红葡萄酒”和“罗施图美乐干红葡萄酒”字样、图案的洋酒;经商标持有人授权的国际洋酒协会鉴定其中的 “轩尼诗V.S.O.P”、“MARTELL”、“芝华士12年”、“芝华士18年”、“杰克丹尼”等71瓶洋酒系假冒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商品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侵权和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商品行为;没收71瓶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和230瓶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葡萄酒;罚款136600元的行政处罚。
蒋丽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7年1月22日晚上,经过多次排查和蹲点,江干工商分局对江干区景芳五区29幢五单元车库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蒋丽秋无法提供该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也无法提供现场95盘(散装)电影胶片、5600筒柯达和富士(成箱)36张规格胶卷、7103筒(散装)柯达24张规格胶卷、23360张印有柯达商标的标签、125(小)箱胶卷暗盒等违法物品及包装的合法来源和途径,涉嫌无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查该案涉案值达30万元,且根据现场相关材料显示,该案涉及与义乌小商品城的不法商贩勾结,将假冒“柯达”、“富士”的胶卷销往国外,造成恶劣影响。因案情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当事人蒋丽秋移送杭州市江干公安分局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案涉案人员达5人,现均已刑拘。目前该案已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即将判决。
蒋家飞等7家单位(个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系列案
2007年5月11日,根据商标注册人的举报,西湖工商分局对当事人蒋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其提供不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所经销的标注注册商标为“安普”和“康普”网络线,现场也提供不出进货发票,其仓库内有大量的涉嫌假冒网络线。经过2个多月的调查取证,查明蒋某于二OO七年元月起,先后多次从广东等地购进标注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和康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生产,注册商标为“安普”和“康普”的网络线,在这二个品牌网络线购进后,蒋某以每箱65-7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杭州达茵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由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已经达到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标准,西湖分局在于2007年5月将案卷移交西湖公安分局,目前该案公安机关已侦结,正在起诉阶段。同时,工商机关还分别对销售假冒网络线的杭州达茵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杭州创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诚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明天数码有限公司、杭州申瓯通信有限公司、马某、赖某某分别给予7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1万元、2万元、1.8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6.3万元整。
上海琅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06年3月上海琅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了搞好与浙江某医院的关系,从而达到长期销售医疗器材的目的,借产品质量赔偿的名义,向某医院赠送医疗用的30根造影导管,价值9360元。通过赠送医疗器材,上海琅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医院销售价值334550元的医疗器械,非法所得为176393.32元。
上海琅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赔偿”为由向医院赠送医疗器械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采用财物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及杭工商法[2005]59号《商业贿赂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工商部门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6390元,上缴国库;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杭州昌源工业滤布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2007年4月,拱墅工商分局在进行网络检查中,通过浏览互联网和阿里巴巴网站,发现的杭州昌源工业滤布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建立自己公司网页中发现该公司在宣传自己公司信息内容中有涉嫌虚假宣传的内容。经过调查,该公司为了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宣传自身形象,于2004年起,在互联网阿里巴巴网站中建立了自己公司的网页,在公司介绍中把公司的实际员工人数、公司的年营业额、及公司介绍中进行了虚假宣传,其行为已构成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所指的行为,属经营者利用广告对商业信誉和商品的生产者、经营状况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及处罚2万元的处罚。
姚少月商标侵权案
2007年7月31日,萧山工商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该区北干街道兴议村一仓库内查获一涉嫌制售假冒生粉的窝点。在不到10平方米的小仓库内发现堆放着数十包标注产地为荷兰阿姆斯特丹产的“风车”牌生粉,现场还发现了灌装机一台及未使用过的 “风车”生粉包装袋。经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姚少月从2006年1月至2007年2月止,从杭州近江食品市场购买了2300个标注有“风车”注册商标的生粉包装袋(已使用1100只),随后根据客户的需求将国产生粉灌装进“风车”生粉包装袋中进行销售。到被查获止,非法经营额达47108.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物品,罚款10万元的严厉处罚。
杭州宏丰家居材料城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案
当事人杭州宏丰家居材料城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等变更登记材料中“严小明”的签名非公司股东严小明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 2005年8月,当事人向杭州市余杭工商分局申请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时,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提交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等变更登记材料中“严小明”的签名非严小明本人签名,亦系他人伪造;2005年8月26日,当事人取得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公司名称由杭州新纪元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变更为杭州宏丰家居材料城有限公司。2006年4月,当事人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申请股东、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向工商局提交的股东会决议、章程等变更登记材料中“严小明”的签名非严小明本人签名,亦系他人伪造;上述伪造严小明不知情也未事后追认。2006年4月11日,当事人取得了公司股东、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股东由周某、严小明二人变更为周某、严小明、余姚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人,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由贰仟万元变更为伍仟万元。经过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来源:浙江省杭州市工商局
2006年7月开始,杭州市区28家商品混凝土企业采取“联合协议、划分市场、限定价格、限制竞争”的行为,共同制订《杭州市区商品混凝土企业市场自律行为管理办法》等含有划分市场,限定交易对象、限定商品数量等内容的协议文件,并予以实施。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者之间以合同、协议、倡议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划分市场、限定交易对象、限定商品数量等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2007年7月被立案查处,并依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28家参与联合经营的混凝土企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各处罚款3万元。
沈法根销售涂改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07年8月,杭州近江食品市场个体工商户沈法根采用涂改的手段将成都市双流紫东食品有限公司2007年4月20曰生产的已到保质期的“黄金豆"膨化食品包装中的产品合格证上的生产曰期进行涂改,以此延长该商品的保质期,并在该市场内进行销售,上城工商分局当场查获了24箱计120公斤尚未销售经涂改过生产日期的“黄金豆"膨化食品。沈法根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条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采用虚假标注生产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之规定,对沈法根作出监督销毁“黄金豆"膨化食品175公斤,并罚款15000元的处罚。
法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利用使人误解的标价欺骗、诱导消费者一案
法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起,在杭州某商场六楼设立耐克专柜,销售“耐克”品牌的产品。2007年11月在该商场举行9周年店庆、开展“满600减200”的促销活动之时,该公司将价格应为288元的货号“315084-071”特价鞋,以480元的原价格标价出售,被下城工商分局当场查获。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了利用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下城分局对法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的罚款。
杭州好莱坞美食文化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洋酒案
2007年8月在杭州好莱坞美食文化有限公司检查中,在该公司的仓库内发现一批在其外包装和瓶上标有 “轩尼诗V.S.O.P”、“MARTELL”、“芝华士12年”、“芝华士18年”、“杰克丹尼”、“勃朗城堡干红葡萄酒”和“罗施图美乐干红葡萄酒”字样、图案的洋酒;经商标持有人授权的国际洋酒协会鉴定其中的 “轩尼诗V.S.O.P”、“MARTELL”、“芝华士12年”、“芝华士18年”、“杰克丹尼”等71瓶洋酒系假冒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商品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侵权和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商品行为;没收71瓶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和230瓶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葡萄酒;罚款136600元的行政处罚。
蒋丽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7年1月22日晚上,经过多次排查和蹲点,江干工商分局对江干区景芳五区29幢五单元车库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蒋丽秋无法提供该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也无法提供现场95盘(散装)电影胶片、5600筒柯达和富士(成箱)36张规格胶卷、7103筒(散装)柯达24张规格胶卷、23360张印有柯达商标的标签、125(小)箱胶卷暗盒等违法物品及包装的合法来源和途径,涉嫌无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查该案涉案值达30万元,且根据现场相关材料显示,该案涉及与义乌小商品城的不法商贩勾结,将假冒“柯达”、“富士”的胶卷销往国外,造成恶劣影响。因案情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当事人蒋丽秋移送杭州市江干公安分局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案涉案人员达5人,现均已刑拘。目前该案已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即将判决。
蒋家飞等7家单位(个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系列案
2007年5月11日,根据商标注册人的举报,西湖工商分局对当事人蒋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其提供不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所经销的标注注册商标为“安普”和“康普”网络线,现场也提供不出进货发票,其仓库内有大量的涉嫌假冒网络线。经过2个多月的调查取证,查明蒋某于二OO七年元月起,先后多次从广东等地购进标注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和康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生产,注册商标为“安普”和“康普”的网络线,在这二个品牌网络线购进后,蒋某以每箱65-7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杭州达茵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由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已经达到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标准,西湖分局在于2007年5月将案卷移交西湖公安分局,目前该案公安机关已侦结,正在起诉阶段。同时,工商机关还分别对销售假冒网络线的杭州达茵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杭州创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诚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明天数码有限公司、杭州申瓯通信有限公司、马某、赖某某分别给予7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1万元、2万元、1.8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6.3万元整。
上海琅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06年3月上海琅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了搞好与浙江某医院的关系,从而达到长期销售医疗器材的目的,借产品质量赔偿的名义,向某医院赠送医疗用的30根造影导管,价值9360元。通过赠送医疗器材,上海琅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医院销售价值334550元的医疗器械,非法所得为176393.32元。
上海琅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赔偿”为由向医院赠送医疗器械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采用财物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及杭工商法[2005]59号《商业贿赂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工商部门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6390元,上缴国库;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杭州昌源工业滤布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2007年4月,拱墅工商分局在进行网络检查中,通过浏览互联网和阿里巴巴网站,发现的杭州昌源工业滤布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建立自己公司网页中发现该公司在宣传自己公司信息内容中有涉嫌虚假宣传的内容。经过调查,该公司为了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宣传自身形象,于2004年起,在互联网阿里巴巴网站中建立了自己公司的网页,在公司介绍中把公司的实际员工人数、公司的年营业额、及公司介绍中进行了虚假宣传,其行为已构成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所指的行为,属经营者利用广告对商业信誉和商品的生产者、经营状况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及处罚2万元的处罚。
姚少月商标侵权案
2007年7月31日,萧山工商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该区北干街道兴议村一仓库内查获一涉嫌制售假冒生粉的窝点。在不到10平方米的小仓库内发现堆放着数十包标注产地为荷兰阿姆斯特丹产的“风车”牌生粉,现场还发现了灌装机一台及未使用过的 “风车”生粉包装袋。经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姚少月从2006年1月至2007年2月止,从杭州近江食品市场购买了2300个标注有“风车”注册商标的生粉包装袋(已使用1100只),随后根据客户的需求将国产生粉灌装进“风车”生粉包装袋中进行销售。到被查获止,非法经营额达47108.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物品,罚款10万元的严厉处罚。
杭州宏丰家居材料城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案
当事人杭州宏丰家居材料城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等变更登记材料中“严小明”的签名非公司股东严小明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 2005年8月,当事人向杭州市余杭工商分局申请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时,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提交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等变更登记材料中“严小明”的签名非严小明本人签名,亦系他人伪造;2005年8月26日,当事人取得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公司名称由杭州新纪元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变更为杭州宏丰家居材料城有限公司。2006年4月,当事人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申请股东、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向工商局提交的股东会决议、章程等变更登记材料中“严小明”的签名非严小明本人签名,亦系他人伪造;上述伪造严小明不知情也未事后追认。2006年4月11日,当事人取得了公司股东、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股东由周某、严小明二人变更为周某、严小明、余姚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人,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由贰仟万元变更为伍仟万元。经过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来源:浙江省杭州市工商局
(责任编辑:肖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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