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工商公布十大食品典型案件
2007年09月07日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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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浙江省乐清市工商局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共出动执法人员 4079人次,共检测各类对象5681个次,检测食品166891批次,销毁不合格食品数量32395公斤。取缔无照经营 128起,吊销营业执照 950 户,注销登记1166户,销毁假冒伪劣食品26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 84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9件11人,有效规范了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有力促进了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的进一步好转,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日前,乐清市工商局公布了两年来查处的十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案例。
1、王某违法添加焦亚硫酸纳制售土豆、芋艿案
乐清市工商局在北白象农贸市场对芋艿、土豆食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中发现二氧化硫含量超标,我局经调查摸底,于2005年6月8日对北白象镇的当事人加工窝点进行检查时,发现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现场查获已加工 好的芋头、土豆各240公斤。
经查,2003年7月份以来,王某在其暂住处,无证照加工芋艿、土豆时,为了保鲜,在加工过程中,将已去皮的芋艿、土豆放进掺入焦亚硫酸纳的溶液中浸泡。嗣后,送到市场上出售。经提取样品送往法定检测机构鉴定,,芋艿中的二氧化硫含量是1.12g/kg,芋艿液中的二氧化硫含量是4.56g/kg,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的说明:加工芋头、土豆是不允许添加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纳。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乐清市工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5年11月22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倪某销售五号病猪肉案
2005年9月5日凌晨,乐清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虹桥西街菜市场倪某开设的肉摊,查获待售的五号病猪肉案8.5公斤,,同日上午在工商执法人员、乐清市畜牧兽医站和虹桥食品经营站的工作人员追查下,及时追回已批发给虹桥镇长山村等经营户的涉嫌带有五号病情的部分猪肉、1个猪头、4只猪蹄计69公斤,经法定检测机构鉴定,属五号病猪。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有不符号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乐清市工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5年11月15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销售有不符号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倪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3. 魏某违法添加二氧化硫和硼砂生产年糕案
2005年11月18日,乐清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白石镇密川村查获了魏某无证照违法添加二氧化硫和硼砂生产年糕;现场有生产好的年糕2000斤,二氧化硫2斤,硼砂3斤。
经查,2005年6月,当事人从温州市农贸市场构进二氧化硫及硼砂各25公斤用于生产年糕。经抽样并送法定检测机构检验表明:二氧化硫残留量(以游离SO2计)达9.1mg/kg。不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即年糕加工不得添加二氧化硫和硼砂。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乐清市工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6年7月18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4. 林某违法添加苯甲酸钠和焦亚硫酸钠制售年糕案
2005年11月18日凌晨,乐清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乐成镇盖竹村查获已加工添加苯甲酸钠和焦亚硫酸钠年糕100公斤。
经查:2005年5月份,当事人无证照,在其民房内添加无法计量的苯甲酸钠、焦亚硫酸钠加工年糕销售,经抽样并送法定检测机检验表明:二氧化硫残留量7.9mg/kg。不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即年糕加工不得添加苯甲酸钠和焦亚硫酸钠。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乐清市工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李某和谢某吊白块加工笋干案
乐清市工商局在虹桥西街菜市场对笋干进行食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中发现二氧化硫和甲醛含量超标,顺藤摸瓜,于2005年12月20日凌晨,在虹桥镇吕宅当事人加工窝点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焦亚硫酸钠34公斤,毒笋干11800公斤。
经查,当事人在其暂住处,无证照加工笋干,为使原本颜色偏黄的笋干变成嫩白色、改善“卖相”,违反国家标准使用了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焦亚硫酸钠两种添加剂。经抽样送法定检测机检验表明,成品笋干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达69.2mg/kg,(大于国家标准规定限量(≤50mg /kg)、甲醛含量达74.9mg/kg。卫生部《关于禁止在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的紧急通知文件》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均规定严禁在食品中添加吊白块。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乐清市工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6年8月22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6年8月22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6. 黄某违法添加吊白块(甲醛次硫酸氢钠)加工笋干案
乐清市工商局在虹桥西街菜市场对笋干进行食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中发现二氧化硫和甲醛含量超标,顺藤摸瓜,于2005年12月20日凌晨,在虹桥镇邵东吕村当事人加工窝点进行检查时,查获吊白块11斤,毒笋干150公斤。
经查, 2004年10月以来,在其暂住处,无证照加工笋干,为使原本颜色偏黄的笋干变成嫩白色、改变“卖相”,违反国家标准使用了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经抽样送法定检测机检验表明,二氧化硫残留量(以游离SO2计)达38.4mg/kg,大于国家标准规定限量(≤50mg /kg),甲醛的含量有50.7 mg/kg,而根据GB 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注》中规定:吊白块(甲醛次硫酸氢纳)未被列入食品添加剂范围;卫生部《关于禁止在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不得在食品中加入甲醛次硫酸氢纳。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乐清市工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乐清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牛初乳乳饮料案。
2006年3月16日,乐清市工商局根据伊利集团举报,在北白象镇象南西路乐清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仓库内查获了一起销售假冒驰名商标牛初乳案。
经查, 2006年2月份,当事人向包头市某保健品有限公司购进“枣庄市某乳品厂”生产的标“伊利”、“奥力星”牛初乳乳饮料5000箱,价值125000元。案发止,已销售1223箱,扣留的3777箱,价值94425元。这批标"伊利"、"奥力星"牛初乳乳饮料经"伊利集团"鉴定,确认系假冒"伊利集团""伊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乐清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伊利""奥力星"牛初乳乳饮料3777箱;罚款伍万元。
8. 黄某、陈某制售有毒年糕案
乐清市工商局在虹桥菜市场对年糕进行食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中发现二氧化硫和含量超标,我局顺藤摸瓜,于2006年4月20日,在虹桥镇当事人加工窝点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有毒年糕250公斤、浸泡大米200公斤。
经查, 2006年2月份开始,在其暂住处,无证照加工加工年糕,并在大米浸泡时添加防腐剂,把加工好的年糕拉到虹桥市场上进行销售。经抽样送法定检测机检验表明,二氧化硫残留量(以游离SO2计)0.039g/kg。4月25日乐清市工商局再次对黄某的年糕加工点进行检查,经抽样送法定检测机检验表明,浸泡大米二氧化硫残留量(以游离SO2计)0.014g/kg,浸泡水液二氧化硫残留量(以游离SO2计)0.036g/kg。不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即年糕加工不得添加二氧化硫。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乐清市工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6年10月20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黄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9、林某二氧化硫加工年糕案
乐清市工商局在虹桥菜市场对年糕进行食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中发现二氧化硫和含量超标,后经排查,虹桥“问题年糕”来源于温岭. 4月20日凌晨执法人员在虹桥西街菜市场蹲点等候,查获一车即将到虹桥西街菜市场进行销售 “问题年糕”,查扣含有二氧化硫的“问题年糕” 1.25吨。经查,在虹桥批发“问题年糕”的当事人林某系温岭人,在家乡办有年糕加工厂。根据这一线索,4月20日上午11时许,乐清市工商局启动紧急协查机制,工商执法人员随即赶赴温岭,在温岭工商人员的配合下,执法人员在林某的年糕加工场,对现场加工的年糕取样检测发现,二氧化硫残留量更高。而且,两地工商执法人员,在现场还发现防腐剂苯钾酸钠。经抽样送法定检测机检验表明,三个批次的年糕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分别为0.19g/kg、0.18g/kg、0.11g/kg。不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即年糕加工不得添加二氧化硫。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乐清市工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6年10月9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10、章某违法添加焦亚硫酸钠制售咸菜案
乐清市工商局在北白象农贸市场对咸菜进行食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中发现二氧化硫含量超标,后经排查,2007年6月7日上午,在当事人加工窝点进行检查时,查获有“问题咸菜” 360公斤。经查, 2006年8月份开始,当事人在腌制的咸菜中加入焦亚硫酸钠在北白象农贸市场进行销售,已销售"问题咸菜"达20万斤。经抽样送法定检测机检验表明二氧化硫含量超标。不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即腌制咸菜不得添加焦亚硫酸钠。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乐清市工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浙江省乐清市工商局
1、王某违法添加焦亚硫酸纳制售土豆、芋艿案
乐清市工商局在北白象农贸市场对芋艿、土豆食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中发现二氧化硫含量超标,我局经调查摸底,于2005年6月8日对北白象镇的当事人加工窝点进行检查时,发现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现场查获已加工 好的芋头、土豆各240公斤。
经查,2003年7月份以来,王某在其暂住处,无证照加工芋艿、土豆时,为了保鲜,在加工过程中,将已去皮的芋艿、土豆放进掺入焦亚硫酸纳的溶液中浸泡。嗣后,送到市场上出售。经提取样品送往法定检测机构鉴定,,芋艿中的二氧化硫含量是1.12g/kg,芋艿液中的二氧化硫含量是4.56g/kg,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的说明:加工芋头、土豆是不允许添加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纳。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乐清市工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5年11月22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倪某销售五号病猪肉案
2005年9月5日凌晨,乐清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虹桥西街菜市场倪某开设的肉摊,查获待售的五号病猪肉案8.5公斤,,同日上午在工商执法人员、乐清市畜牧兽医站和虹桥食品经营站的工作人员追查下,及时追回已批发给虹桥镇长山村等经营户的涉嫌带有五号病情的部分猪肉、1个猪头、4只猪蹄计69公斤,经法定检测机构鉴定,属五号病猪。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有不符号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乐清市工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5年11月15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销售有不符号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倪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3. 魏某违法添加二氧化硫和硼砂生产年糕案
2005年11月18日,乐清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白石镇密川村查获了魏某无证照违法添加二氧化硫和硼砂生产年糕;现场有生产好的年糕2000斤,二氧化硫2斤,硼砂3斤。
经查,2005年6月,当事人从温州市农贸市场构进二氧化硫及硼砂各25公斤用于生产年糕。经抽样并送法定检测机构检验表明:二氧化硫残留量(以游离SO2计)达9.1mg/kg。不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即年糕加工不得添加二氧化硫和硼砂。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乐清市工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6年7月18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4. 林某违法添加苯甲酸钠和焦亚硫酸钠制售年糕案
2005年11月18日凌晨,乐清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乐成镇盖竹村查获已加工添加苯甲酸钠和焦亚硫酸钠年糕100公斤。
经查:2005年5月份,当事人无证照,在其民房内添加无法计量的苯甲酸钠、焦亚硫酸钠加工年糕销售,经抽样并送法定检测机检验表明:二氧化硫残留量7.9mg/kg。不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即年糕加工不得添加苯甲酸钠和焦亚硫酸钠。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乐清市工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李某和谢某吊白块加工笋干案
乐清市工商局在虹桥西街菜市场对笋干进行食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中发现二氧化硫和甲醛含量超标,顺藤摸瓜,于2005年12月20日凌晨,在虹桥镇吕宅当事人加工窝点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焦亚硫酸钠34公斤,毒笋干11800公斤。
经查,当事人在其暂住处,无证照加工笋干,为使原本颜色偏黄的笋干变成嫩白色、改善“卖相”,违反国家标准使用了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焦亚硫酸钠两种添加剂。经抽样送法定检测机检验表明,成品笋干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达69.2mg/kg,(大于国家标准规定限量(≤50mg /kg)、甲醛含量达74.9mg/kg。卫生部《关于禁止在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的紧急通知文件》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均规定严禁在食品中添加吊白块。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乐清市工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6年8月22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6年8月22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6. 黄某违法添加吊白块(甲醛次硫酸氢钠)加工笋干案
乐清市工商局在虹桥西街菜市场对笋干进行食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中发现二氧化硫和甲醛含量超标,顺藤摸瓜,于2005年12月20日凌晨,在虹桥镇邵东吕村当事人加工窝点进行检查时,查获吊白块11斤,毒笋干150公斤。
经查, 2004年10月以来,在其暂住处,无证照加工笋干,为使原本颜色偏黄的笋干变成嫩白色、改变“卖相”,违反国家标准使用了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经抽样送法定检测机检验表明,二氧化硫残留量(以游离SO2计)达38.4mg/kg,大于国家标准规定限量(≤50mg /kg),甲醛的含量有50.7 mg/kg,而根据GB 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注》中规定:吊白块(甲醛次硫酸氢纳)未被列入食品添加剂范围;卫生部《关于禁止在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不得在食品中加入甲醛次硫酸氢纳。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乐清市工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乐清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牛初乳乳饮料案。
2006年3月16日,乐清市工商局根据伊利集团举报,在北白象镇象南西路乐清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仓库内查获了一起销售假冒驰名商标牛初乳案。
经查, 2006年2月份,当事人向包头市某保健品有限公司购进“枣庄市某乳品厂”生产的标“伊利”、“奥力星”牛初乳乳饮料5000箱,价值125000元。案发止,已销售1223箱,扣留的3777箱,价值94425元。这批标"伊利"、"奥力星"牛初乳乳饮料经"伊利集团"鉴定,确认系假冒"伊利集团""伊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乐清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伊利""奥力星"牛初乳乳饮料3777箱;罚款伍万元。
8. 黄某、陈某制售有毒年糕案
乐清市工商局在虹桥菜市场对年糕进行食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中发现二氧化硫和含量超标,我局顺藤摸瓜,于2006年4月20日,在虹桥镇当事人加工窝点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有毒年糕250公斤、浸泡大米200公斤。
经查, 2006年2月份开始,在其暂住处,无证照加工加工年糕,并在大米浸泡时添加防腐剂,把加工好的年糕拉到虹桥市场上进行销售。经抽样送法定检测机检验表明,二氧化硫残留量(以游离SO2计)0.039g/kg。4月25日乐清市工商局再次对黄某的年糕加工点进行检查,经抽样送法定检测机检验表明,浸泡大米二氧化硫残留量(以游离SO2计)0.014g/kg,浸泡水液二氧化硫残留量(以游离SO2计)0.036g/kg。不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即年糕加工不得添加二氧化硫。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乐清市工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6年10月20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黄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9、林某二氧化硫加工年糕案
乐清市工商局在虹桥菜市场对年糕进行食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中发现二氧化硫和含量超标,后经排查,虹桥“问题年糕”来源于温岭. 4月20日凌晨执法人员在虹桥西街菜市场蹲点等候,查获一车即将到虹桥西街菜市场进行销售 “问题年糕”,查扣含有二氧化硫的“问题年糕” 1.25吨。经查,在虹桥批发“问题年糕”的当事人林某系温岭人,在家乡办有年糕加工厂。根据这一线索,4月20日上午11时许,乐清市工商局启动紧急协查机制,工商执法人员随即赶赴温岭,在温岭工商人员的配合下,执法人员在林某的年糕加工场,对现场加工的年糕取样检测发现,二氧化硫残留量更高。而且,两地工商执法人员,在现场还发现防腐剂苯钾酸钠。经抽样送法定检测机检验表明,三个批次的年糕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分别为0.19g/kg、0.18g/kg、0.11g/kg。不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即年糕加工不得添加二氧化硫。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乐清市工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6年10月9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10、章某违法添加焦亚硫酸钠制售咸菜案
乐清市工商局在北白象农贸市场对咸菜进行食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中发现二氧化硫含量超标,后经排查,2007年6月7日上午,在当事人加工窝点进行检查时,查获有“问题咸菜” 360公斤。经查, 2006年8月份开始,当事人在腌制的咸菜中加入焦亚硫酸钠在北白象农贸市场进行销售,已销售"问题咸菜"达20万斤。经抽样送法定检测机检验表明二氧化硫含量超标。不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即腌制咸菜不得添加焦亚硫酸钠。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乐清市工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浙江省乐清市工商局
(责任编辑:潘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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