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工商总结消费纠纷调解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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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4月21日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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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季度,浙江省杭州市工商局拱墅分局共受理12315、12345举报投诉和信访件1068件,办结率100%,其中调解消费纠纷352件,调解成功率达94.3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2.11万元,得到了消费者的充分肯定和信任。为此,分局认真总结近几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与做法,将消费纠纷调解归纳整理为十种方法,在全局干部中学习鉴借并加以推广。这十种方法就是:
一、认真倾听法。聆听是表示关怀的一种方式,是交流的基本要求。认真倾听投诉人的反映,坚决不以先入为主的观念来进行判断,不忙于用部分的事实情况作出轻率的结论。这不仅能让投诉人感受到工商干部对其意见的尊重,而且有助于培养消费者对工商干部的信任感,使投诉人容易接受工商干部最终的调处意见。
二、情感引导法。在当事人情绪激动的时候,工商干部根据投诉人的情绪反映和心理变化,来调整自己的语气,做到目光期待,语言诚恳,手势恰当,表情和蔼,以情动人,自始至终以自己态度的感染力,使投诉人对工商干部产生一种友好相处的亲近感,并从非理性的情绪转入理性情绪。
三、循循善诱法。调解就是说服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说服教育要循序渐进,逐步诱导,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提高说服力,使双方认识到调解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重要意义,从而说服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四、以理服人法。依法进行调解,立场坚定,以理服人,不“和稀泥”或强迫压制当事人,不急于求成,耐心、细心、诚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逐步引导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五、语言技巧法。 从某种意义上讲,调解是靠调解人员“说”成的,恰当的运用语言技巧,常常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调解中,要能说、会说、巧说。因人而言,言语严谨朴实、通俗易懂,言之中肯、言之有据,不讲脏话,不挖苦、讽刺,不随便乱说,不随便表态、许诺。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劝之以行”。
六、原因分析法。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是进行调解的前提,是调解的“钥匙”,是调解能否成功的关键。综合分析纠纷发生的根源,找到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才能有的放矢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才能从根源上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七、面对面调解法。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且争议不大的纠纷,可直接调解。在工商干部的指导下,双方当事人着重就争议的标的数额、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进行充分协商,达成协议。此法适用于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八、背对背调解法。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或情绪比较对立,背对背调解较为适宜。调解人员分别和双方当事人谈话,了解情况,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待双方当事人的思想顾虑消除了,分歧缩小了,意见基本趋于一致了,再通知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
九、求同存异法。在进行调解过程中,要善于抓住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点,抓住双方对某一基本事实的共同认识,并以此为突破口,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案说法,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能执著于具体问题谁对谁错,谁先谁后,而要善于放大双方都认同的部分,进而引导双方达成互谅互让。
十、换位思维法。调解中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非常执拗,多次调解仍无效时,调解人员则有意识地让被劝说者设想自己处于对方的位置、立场,设身处地地去理解、体会对方的处境和心情,以缩短与对方当事人的心理距离,缓解对立情绪,进而改变其态度、思想观念,达到调解的目的。(作者:孙长华)
来源: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工商分局
一、认真倾听法。聆听是表示关怀的一种方式,是交流的基本要求。认真倾听投诉人的反映,坚决不以先入为主的观念来进行判断,不忙于用部分的事实情况作出轻率的结论。这不仅能让投诉人感受到工商干部对其意见的尊重,而且有助于培养消费者对工商干部的信任感,使投诉人容易接受工商干部最终的调处意见。
二、情感引导法。在当事人情绪激动的时候,工商干部根据投诉人的情绪反映和心理变化,来调整自己的语气,做到目光期待,语言诚恳,手势恰当,表情和蔼,以情动人,自始至终以自己态度的感染力,使投诉人对工商干部产生一种友好相处的亲近感,并从非理性的情绪转入理性情绪。
三、循循善诱法。调解就是说服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说服教育要循序渐进,逐步诱导,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提高说服力,使双方认识到调解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重要意义,从而说服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四、以理服人法。依法进行调解,立场坚定,以理服人,不“和稀泥”或强迫压制当事人,不急于求成,耐心、细心、诚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逐步引导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五、语言技巧法。 从某种意义上讲,调解是靠调解人员“说”成的,恰当的运用语言技巧,常常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调解中,要能说、会说、巧说。因人而言,言语严谨朴实、通俗易懂,言之中肯、言之有据,不讲脏话,不挖苦、讽刺,不随便乱说,不随便表态、许诺。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劝之以行”。
六、原因分析法。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是进行调解的前提,是调解的“钥匙”,是调解能否成功的关键。综合分析纠纷发生的根源,找到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才能有的放矢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才能从根源上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七、面对面调解法。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且争议不大的纠纷,可直接调解。在工商干部的指导下,双方当事人着重就争议的标的数额、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进行充分协商,达成协议。此法适用于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八、背对背调解法。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或情绪比较对立,背对背调解较为适宜。调解人员分别和双方当事人谈话,了解情况,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待双方当事人的思想顾虑消除了,分歧缩小了,意见基本趋于一致了,再通知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
九、求同存异法。在进行调解过程中,要善于抓住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点,抓住双方对某一基本事实的共同认识,并以此为突破口,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案说法,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能执著于具体问题谁对谁错,谁先谁后,而要善于放大双方都认同的部分,进而引导双方达成互谅互让。
十、换位思维法。调解中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非常执拗,多次调解仍无效时,调解人员则有意识地让被劝说者设想自己处于对方的位置、立场,设身处地地去理解、体会对方的处境和心情,以缩短与对方当事人的心理距离,缓解对立情绪,进而改变其态度、思想观念,达到调解的目的。(作者:孙长华)
来源: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工商分局
(责任编辑:肖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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