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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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10日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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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台州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一审判处被告叶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09年4月28日,台州椒江工商分局根据举报在椒江农场某缝纫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标注“brother”商标的平缝机63台和“JUKI”商标的钉扣机43台。
“brother” 和“JUKI”商标分别属于日本重机株式会社和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持有。
经查当事人叶某在自己生产的缝纫机上标有上述商标时,并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使用,由于叶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追诉标准,涉嫌刑事犯罪,椒江工商分局遂将该案移送椒江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0年2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叶某在未取得“brother”、“JUKI”注册商标注册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于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期间,擅自在椒江农场农兴街79-81号生产出标注“brother”商标的平缝机63台和标注“JUKI”商标的钉扣机43台。上述平缝机和钉扣机经台州市椒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73680元。
经法院最后判决认定叶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叶启洋)
来源:浙江省工商局
2009年4月28日,台州椒江工商分局根据举报在椒江农场某缝纫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标注“brother”商标的平缝机63台和“JUKI”商标的钉扣机43台。
“brother” 和“JUKI”商标分别属于日本重机株式会社和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持有。
经查当事人叶某在自己生产的缝纫机上标有上述商标时,并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使用,由于叶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追诉标准,涉嫌刑事犯罪,椒江工商分局遂将该案移送椒江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0年2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叶某在未取得“brother”、“JUKI”注册商标注册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于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期间,擅自在椒江农场农兴街79-81号生产出标注“brother”商标的平缝机63台和标注“JUKI”商标的钉扣机43台。上述平缝机和钉扣机经台州市椒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73680元。
经法院最后判决认定叶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叶启洋)
来源:浙江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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