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实现利益和谐必须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这既是推进社会和谐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也是当前政府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所强调的:“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利益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所谓利益和谐,就是人们在利益追求和享用上的和谐,或者说是社会成员都能够相互认可彼此获取利益的方式以及彼此所获取利益的种类、质量与数量。寻求和享用利益是一切人类社会活动的根本动因,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观点。马克思通过对经济学的研究发现:“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利益有关”。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人类社会对利益的追求会引发人们在利益关系上的矛盾,这种矛盾是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最具有普遍性的矛盾。同时,人们对利益的追求或在利益关系上的矛盾,会对人们的其他行为产生重大的、有时带有决定性的制约作用,成为影响人类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因素。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谋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利益诉求,促进利益和谐与社会稳定,是我们党一贯的发展取向和根本追求。
从现实来看,处理好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利益矛盾,促进利益和谐,已经成为我们党加强社会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经济建设也取得长足进步,进入了人均GDP1000-3000美元的发展新阶段。这一阶段既是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也是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当前,我国转型社会中存在“三多”。一是争论多。例如:目前对国企、医疗、教育、住房改革评价不一,甚至全盘否定改革,认为是改革带来了国有资产流失、下岗失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二是矛盾多。由改革、征地、拆迁、贫富差距等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越来越多,表现为各级各类信访量不断增长。三是群体性的突发事件多。一些人民内部矛盾得不到及时处理和化解,转化为各类显性事件,特别是群体性事件。
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有三点:一是基础性原因,即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与人民致富的迫切性共同作用。二是深层性原因,即政府与市场磨合不够。一方面,政府越位干预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当市场失灵时政府常常缺位或错位,助推了社会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三是直接性原因,即体制转换的客观必然。上述三点归结到一点,就是一个利益问题。当今社会“三多”现象源于现阶段可以满足、难以满足的利益需求不断增长,合理、不合理的利益调整相互交织,合法、不合法的利益转移共生并存,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矛盾常态化。在中国目前情况下,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矛盾,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和谐的社会。缺少利益格局的大体和谐,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
利益创造和利益协调是利益和谐的实现途径
在社会阶层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推进利益和谐,一方面,要创造利益,用增量调整的办法,化解好群众日益增长的利益需求与供给矛盾;另一方面,要协调利益,尽可能公正公平分配利益,化解好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利益创造是利益和谐的基础和前提,有了增量才有满足利益增长需求物质基础,否则利益和谐只能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发展是硬道理。更快更好发展是第一要务。利益协调是利益和谐的保证,利益分配不公,社会成员无法平等享有发展成果,只能加剧利益矛盾和冲突。
从实践层面看,利益创造是“生产蛋糕”。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从国情出发,注重的是“做大蛋糕”。改革开放使体制能量得到极大释放,推动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人们不再满足于单一的物质利益需求。进入新世纪,我们强调在“做大蛋糕”的同时,“做好蛋糕”,满足人们多元化的利益需求。现阶段,“做大蛋糕”应坚持抓好发展第一要务,努力保持经济较快发展,继续扩大社会财富的规模;“做好蛋糕”就应按照“五个统筹”要求,推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社会财富的质量。
相对于利益创造而言,利益协调是“切好蛋糕”,是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在“做大做好蛋糕”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解决“蛋糕”分配不均问题,强化政府对利益的调节,努力“切好蛋糕”,走好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道路。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当今社会中最主要的利益关系,即社会中掌握较多资源的强势群体和掌握较少资源的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当前关键是解决好三大问题。一建立平等、公正、科学、合理的社会利益分配机制。改革争论反映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是各利益群体之间矛盾,其根源还在于体制改革不配套、不彻底。应坚持改革风险共担、改革利益共享的原则,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将利益获取差距控制在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大多数成员能够容忍认同的限度。二要努力缩小社会各阶层利益差别。《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将目前中国社会划分为10个阶层。不同阶层之间收入差距已经成为影响利益和谐最突出的问题之一。要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税收、金融、行政等干预手段,理顺分配关系,加大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力度,通过救济性再分配、补偿性再分配、保险性再分配等,努力缩小各阶层利益差别。三要采取必要措施治理和整顿社会各阶层利益差别。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贫富之分,但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合理合法。对由非法转移和获取社会财富引起的利益差别,要坚决依法打击。必须依法严惩腐败行为,杜绝权钱交易;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保护社会成员获得生产要素投入的相应收益;督促社会成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严厉制裁非法占有国家和他人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强化利益协调,应注重把握好三个辩证关系。一是疏与堵的关系。在潜在和现实利益分歧发生时,真正实现以堵为主向以疏为主转变,建立容纳利益表达和博弈的机制,开启利益表达和博弈的大门,同时坚持依法办事,规范公众行为,提高利益表达和博弈的理性化程度,打击非理性和非法的过激行为。二是多数与少数的关系。准确把握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与少数人的具体利益的结合点,充分考虑和兼顾社会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关注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切实防止少数人因为掌握大量的社会资源,而损害多数人的正当利益。三是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一次分配领域以市场为主导,继续坚持效率优先,使全体人民各尽所能,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强调对人的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着力解决教育、医疗等公平,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各个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平等的竞争起跑线,并保证竞争环境、条件和机会均等。在二次分配领域以政府为主导,更加注重结果公平,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建立健全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利益分配格局,努力缩小一次分配领域产生的贫富差距,保证社会成员利益相对均衡。
坚持执政为民根本宗旨是实现利益和谐的根本保障
党和政府与群众的利益关系是社会利益关系中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利益关系。推进利益和谐必须把正确处理党和政府与群众的利益关系贯穿于利益创造和利益协调的全过程。邓小平在面对外国记者的提问“共产党人是否也承认个人利益”时,肯定地回答“承认”,并且指出,“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生产力高度发达,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将更多地承认个人利益”。同时,他明确提出,“要防止盲目性,特别要防止只顾本位利益、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破坏性的自发倾向”。党和政府与群众的联系是根本利益与具体利益的联系,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容易顾此失彼。现实生活中党政干部的权力寻租、贪污腐化就是典型的个人利益与群众利益发生了冲突,过度强调本位利益而不惜损害人民利益。要坚决防止这种破坏性的自发倾向,切实维护党和政府根本利益与群众具体利益的统一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牢记执政为民根本宗旨,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是我们正确处理党和政府与群众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推进利益和谐的根本保障。
就政府工作而言,必须把坚持执政为民,推进利益和谐作为当前的重要指导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做到“五个兼顾”,即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努力实现“三方共赢”;兼顾发展进程中能力强的群体与能力弱的群体利益,激励能者创大业,帮扶弱者有活干;兼顾改革中得益较多群体与得益较少群体的利益,让改革发展带来的利益增量为多数群众所共享;兼顾社会中先富群体与后富群体的利益,倡导先富带后富,促进社会共富;兼顾不同行业群体之间的利益,合理调控收入差距,使各行各业的劳动者都能通过诚实劳动、守法经营得到实惠。
具体讲,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应做到“三个坚持”。一坚持以民为本,把为民谋利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二坚持关注民生,把为民解忧作为一切工作的落脚点。三坚持发扬民主,把倾听民意作为一切工作的支撑点。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紧紧抓住利益和谐这一关键,坚持走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道路,充分发挥市场之手创造利益的主体作用,以清廉为民的良好形象和实际行动,履行好政府之手协调利益的重大职能,努力让发展改革成果更多惠及全体人民,切实发展好、维护好、保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作者系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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