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6月24日17:12


关于国家现行法规和电动自行车定性问题

  福建省交警总队:目前,我国的机动车登记是按照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进行的。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指出,未列入《公告》的任何机动车不准办理注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而电动自行车属自行车加装机械动力的车辆,至今未允许作为机动车列入《公告》。因此,在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未作修改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只能依法不予报牌。

  支持“放开”一方意见:电动自行车属于自行车还是机动车很容易界定。电动自行车是新生事物,职能部门应针对新情况,做出及时反应,制订新政策。按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限速在每小时15公里以内,完全可以参照自行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记者:在福建省交警总队采访时得知,《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迟迟未能出台,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只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个行政规章。拟议中的《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尚处在讨论、修改阶段,但记者浏览了该法的草案文本,发现已有涉及电动自行车的内容,其第16条规定:“需要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需要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第88条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小于每小时20公里、空车质量小于40千克的车辆和设计最高时速小于每小时20公里、空车质量小于75千克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记者理解,“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小于每小时20公里、空车质量小于40千克的车辆”就是指电动自行车。但16条的有关规定表明,非机动车挂牌上路的种类,要由省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由此看来,电动自行车能否合法地挂牌上路,决定权在省级政府。可以预见,全国各省市仍将出现不同的情况。

(责任编辑:王素涛)
福州:电动自行车起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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