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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构筑法律希望工程

   构筑法律希望工程

人民网   策划编辑:常红     2003年8月31日

 
  【编者按】:
“打官司难,难打官司”,这是中国公民诉讼的普遍困难。造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诉讼费用的居高不下。9月1日实行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政府和律师应当为“打不起官司的人”提供法律援助,这将有助于穷人打官司,将使国家通过立法,加速实现社会贫弱群体对公平和正义的期待,让有理却付不起诉讼费的弱者也能享受到法律的阳光。
 

首家公益律师事务所挂牌  法律援助9月1日开始实施

  中国首家专门从事公益法律援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在北京挂牌

《法律援助条例》内容


  《法律援助条例》9月1日开始实施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5号国务院令,公布《法律援助条例》。条例分总则、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31条,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在于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

  首家公益律师事务所揭牌

   8月25日,中国首家专门从事公益法律援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在北京设立。该所名为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多名知名学者发起设立。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律师为贫困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道义行为,后来逐渐演变为现代法治国家一项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是法律文明与社会进步的体现。


法律援助制度立法之路

   司法部一直高度重视法律援助立法的准备工作。从1997年开始,司法部先后于1997年5月制定了《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997年11月制定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2001年11月制定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等规章。司法部还先后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等联合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推动立法进程作了充分的准备。

  同时,为规范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司法部的推动下,自1999年开始至今的短短4年时间内,广东、浙江、山东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了地方性法律援助专项法规,重庆、云南、黑龙江、湖北等4个省、直辖市通过了地方性规章,为规范和推动这些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现实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司法部决定先推动起草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拟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规范我国法律援助工作。通过司法部与国务院法制办协商,2002年1月,《条例》正式列入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工作计划。经多次到全国各地调研、赴欧洲和香港考察,多次召开由法律援助专家、学者、律师、法律援助专职工作者等参加的立法论证会进行反复论证和修改,2003年7月16日,我国第一部全国性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法律援助资金短缺如何解决 中国80个大中城市签订
《法律援助协作协议》

     
  来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告诉我们,目前国家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平均每人每年不足6分钱,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桑宁介绍说,去年全国办理的18万件法律援助案件,平均每件国家支付的费用为60至70元,和平均500元的实际成本相去甚远。

   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的做法。基金制运作是为法律援助争取资金的重要渠道。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是接受捐赠、资助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桥梁,它在募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资金的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尤其是捐赠人的监督,定期公布信息,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同时国家应加强两方面工作。“开源”方面:1、加大国家投入的力度。无论采取何种法律援助模式,国家投入均是法律援助资金的主要来源。2、充分利用国内社会资金来源筹措法律援助资金。法律援助是一种社会责任,社会公众应当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出于社会责任感和对特殊群体的特殊感情,向法律援助工作捐助资金。3、吸收国外的资金。“节流”方面:1、借助非诉讼方式降低争端解决成本。2、建立法律援助资金追索制度。

   来自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80个大中城市的法律援助中心日前在石家庄市共同签订了《法律援助协作协议》。据光明日报报道,《协议》对各协作城市之间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异地法律援助案件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异地间务工人员工资的追讨等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报道说,进城务工人员目前是我国城市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为加强城际间法律援助工作的交流与协作,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参加会议的全体代表协商,共同制定了《法律援助协作协议》。 


  1、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主要是要求政府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引导和推动这项工作,其中既包括政府要为开展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机构保障和队伍保障,也包括充分调动广大律师、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积极性;既包括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也包括要广泛开辟资金渠道,鼓励各方面对法律援助提供支持。

  2、“经济困难”没有全国统一标准

  如何界定“经济困难”,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标准。条例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3、六大民事、行政事项可请求法律援助

  公民对下列6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6大事项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对此6项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4、五种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条件限制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除此之外,条例对受经济状况限制的刑事法律援助情形也予以明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5、法律援助经费严禁侵占私分挪用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有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情形,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法律援助本质上是一种司法救济行为,因此办理这类案件被明确禁止收取当事人任何财物。如果存在收取财物的情形,条例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对于律师的处罚更为严重,根据条例,还可以并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7、律师事务所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将被勒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部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相同的处罚规定也适用于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形。

  8、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来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据介绍,目前国家每年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平均每人不足6分钱,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基于这个原因,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希望工程  让弱者享受法律阳光
   
  
  天津:每年二千案件构筑“法律希望工程”

       ■天津市共有13个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40余名,年援助案件近300件。 天津律师协会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前,一直要求每位律师每年至少要办理一起法律援助案件。以全市1800名律师的保守数字来算,一年至少办理1800个援助案件,再加上法律援助中心的300起案件,天津市由法律工作者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进行援助的案件一年约可达2000件。

    上海:贫弱者可享受法律“义诊”

  上海的军烈属、残疾人,每人都可获得一张“爱心卡”,一旦需要,免于审查就能得到无偿法律援助;无论是上海居民或外来务工人员,只要家庭人均月收入处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通过申请也能获得法律“义诊”。组建市、区(县)两级法律援助中心的上海市政府实事项目完成一年来,申城已全面完成了公益性的社会法律援助体系建设。

  

  
  
湖北:签署《法律援助办法》没钱也能打官司 

    6月8日,《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已由罗清泉省长签署,8月1日起将开始实施。根据这个办法,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打官司者,可向当地司法厅(局)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且无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可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15日内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

     广州:贫困市民可以免费打官司
    
  在全国率先建法援中心广州市在1995年在全国率先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开创了为弱势群体设立专门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先河。为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通过下调法律援助的受援经济标准,由原来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380元以下调整为500元以下;农村村民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为300元以下,大大降低了法援门槛,使原来广州市法律援助覆盖面由原来40多万人扩大到200多万人,覆盖人口占广州人口20%左右。


法律援助
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援助制度实际上是法律扶贫、扶弱、扶残,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它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而且也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 

      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体现自身价值的一种方式。而法律援助制度正是起源于律师为贫困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道义行为。法律援助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更在于保证这个宪法原则变成现实。如果《条例》的相关条款能落实到位,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短缺问题可以得以化解。而一系列衍生问题,如不得已向当事人收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消沉的积极性等,也可就此消失。


为公益而战,法律人身先士卒

  有人分析说,在中国公共利益受损得不到保护是因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路见不平的人多,拔刀相助的人少。反驳者却说,我们并不缺高尚的人,但徒有拔刀之勇能解决什么问题?“耗不起”是中国老百姓打官司的共同心情。自己的私事都耗不起,哪有精力管大家的事?

 8月25日,中国第一家公益律师事务所悄然成立,将致力于无偿为任何为公益而诉的人们提供法律援助。为公共利益而战,组织的力量要远比个人强大。在历经久远颜色略旧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牌子旁,这块崭新的“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招牌,有点卓尔不群。

  虽然还是叫作“律师事务所”,但这里没有高得吓人的律师费,完全免费。它的性质是法律援助。公益所大致的受案范围分别涉及劳动权利,农民权利与权益,特定群体的权利,刑事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人权公约。“我们的存在对那些试图保护公共利益的人们来说是一种鼓励”。


互动援助撑起“讨薪保护伞”


  一项由31个城市参与的《城际间法律援助协作协议》近日签署,它标志着在异地城市打工的人员,可以在家乡为追讨工资等事宜申请法律援助,并通过城际间法律援助的协作互动进行维权。这是对现有维权模式的一大突破,并使打工者有了自己的“保护伞”。该项协议规定:如法律援助申请人因经济困难不能前往异地时,经案件受理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与案件受理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协商后代为受理,同时协助办理全权委托手续。

  打工者讨薪难,而到异地打工的人员讨起薪来就更难,因为打工者住所和工作单位不在一地,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在帮助他们维权时便凭空遇到了不少困难。而《城际间法律援助协作协议》的签署,就可以顺利突破这一维权“瓶颈”。据说这是我国城市间首个为维护打工者权益进行法律援助协作而签署的协议,旨在为进城务工人员编织一张维权网,使他们到签署协作协议的任何一个城市打工,都能处在统一的法律援助体系的保护之下。如此,就不光大大降低了打工者异地维权的法律成本,也使那些躲避支付劳务报酬的雇主变得无处藏身。
  法律援助协作协议诞生的最大意义,在于其实实在在地降低了打工者“异地讨薪”的法律门槛。由于“异地讨薪”难度大,而久拖不决的官司又直接增加了讨薪者的经济费用,故而即便讨薪成功也很可能在经济上所剩无几,使打工者望而却步。而城际间法律援助协作的开展,铲除了制约民工们“异地讨薪”的经济障碍,并成为打工者维权的“保护伞”。

 
法律援助让正义得以落实 

  “打官司难,难打官司”,这句人们耳熟能详的俗语,道出了中国公民诉讼的普遍困难。除了司法腐败等其他各种因素之外,诉讼费用的居高不下和一些律师不愿意或者不敢接手某些类型的案件,也是造成这种困难局面的重要原因。很多经济窘迫的人虽然渴望通过打官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却苦于无力承担巨额诉讼费用而不得不忍声吞气,甚至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持续遭受侵害。虽然没有哪个机构认可或者明示支持这么一种失衡的状态,但是,当这种状态由于无法启动诉讼程序而不得不无休止地持续下去的时候,实质正义就变得遥遥无期。实质正义更加没有确定性。正因如此,法治国家都将法律援助列为政府和律师的义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为经济困难家庭和人员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如果因为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享受不了法律服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成了一句空话。9月1日,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将实施,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依法免费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如果全社会的人都来关心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让穷人消费得起法律,能够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公平和正义的理想才会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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