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学生免费享受意外险 范围覆盖各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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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5月06日11:39 来源:《城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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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4月1日开始,在本市(天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均可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5月5日)印发的《天津市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报销治疗费用,发生意外事故地点不分校内校外。
《细则》规定,学生意外险适用于参加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托儿所、幼儿园、保育院参保的儿童在保险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学生意外是指学生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身故或伤残等情况。
《细则》规定,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左右,学生个人不缴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委托管理,自负盈亏”的原则,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从2008年开始,学校按规定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不再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细则》规定,参保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垫付。意外伤害诊治结束后,可通过学校,也可直接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商业保险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7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7日内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履行告知义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意外应享受的待遇。
《细则》规定,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收集。对住院医疗费超过3000元以上的学生,商业保险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相应待遇。其中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结算。(记者黄卫 胡春艳 通讯员崔宪伟)
《细则》规定,学生意外险适用于参加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托儿所、幼儿园、保育院参保的儿童在保险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学生意外是指学生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身故或伤残等情况。
《细则》规定,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左右,学生个人不缴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委托管理,自负盈亏”的原则,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从2008年开始,学校按规定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不再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细则》规定,参保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垫付。意外伤害诊治结束后,可通过学校,也可直接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商业保险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7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7日内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履行告知义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意外应享受的待遇。
《细则》规定,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收集。对住院医疗费超过3000元以上的学生,商业保险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相应待遇。其中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结算。(记者黄卫 胡春艳 通讯员崔宪伟)
(责任编辑:刘奕莹(实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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