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首例利用他人信息诈骗住房公积金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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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2月04日13:15 来源:青海新闻网-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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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青海省首例利用他人信息诈骗住房公积金案近日有结果,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涉嫌诈骗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分别处以4万元罚金。
经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被告人蔡某某、李某某经预谋后,分别于2007年6月1日和6月18日伪造我省某医院职工王某和刘某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经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将王某住房公积金21201.23元、刘某住房公积金21356.56元转入提前开设好的银行账户内。赃款挥霍。2007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嫌疑人蔡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李某某伪造材料,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四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另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嫌疑人,属立功,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马玉先)
经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被告人蔡某某、李某某经预谋后,分别于2007年6月1日和6月18日伪造我省某医院职工王某和刘某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经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将王某住房公积金21201.23元、刘某住房公积金21356.56元转入提前开设好的银行账户内。赃款挥霍。2007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嫌疑人蔡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李某某伪造材料,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四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另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嫌疑人,属立功,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马玉先)
(责任编辑:杨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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