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药师150万财产无法说明合法来源获刑12年
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并处没收受贿款及部分财产、追缴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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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2月25日09:55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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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深圳市人民医院药学部副主任药师李盾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一审以李盾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受贿款人民币29.92万元及财产人民币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50万元。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深圳市卫生局决定成立深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药管会”)。李盾于2002年8月至2005年8月,被深圳市人民医院委派到药管会办公室工作。在药管会工作期间,被告人李盾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招标过程中为有关药商谋取利益,个人收受及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共同收受有关药商贿赂款合计人民币409200元,其中,李盾实际所得贿款为299200元。此外,李盾有150万元的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合法来源。(记者陈球 通讯员吴文芬)
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深圳市卫生局决定成立深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药管会”)。李盾于2002年8月至2005年8月,被深圳市人民医院委派到药管会办公室工作。在药管会工作期间,被告人李盾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招标过程中为有关药商谋取利益,个人收受及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共同收受有关药商贿赂款合计人民币409200元,其中,李盾实际所得贿款为299200元。此外,李盾有150万元的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合法来源。(记者陈球 通讯员吴文芬)
(责任编辑:杨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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