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 20工作日内必须公开
相关《试行办法》将于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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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4月23日09:56 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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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有关部门拟订的《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已获省政府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标志着我省(甘肃省)已经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公开、透明将成为各级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主旋律。
《办法》明确,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府政报(公报)、广播、电视、报刊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主动予以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政府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记者 梁峡林)
《办法》明确,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府政报(公报)、广播、电视、报刊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主动予以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政府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记者 梁峡林)
(责任编辑:杨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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