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延长至3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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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2月05日12:29 来源:《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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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记者从甘肃省物价局获悉,甘肃将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减免期限截止日期从2008年2月5日延长到3月31日。
日前,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一律免收路桥通行费和城市路桥建设费。为鲜活农产品销售提供仓储、运输、摊位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对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对销售鲜活农产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现有实际收费水平上一律减半收取。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所属的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一律取消。甘肃省符合上述规定权限设立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一律减半收取。对在上述期限内按规定应减半收取的经营服务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已经提前收取而未减半的,要将多收的费用退还,或抵扣以后应收的费用。现行实际收费标准低于上述规定的,维持现行收费标准不得提高。(记者 牛彦君)
日前,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一律免收路桥通行费和城市路桥建设费。为鲜活农产品销售提供仓储、运输、摊位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对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对销售鲜活农产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现有实际收费水平上一律减半收取。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所属的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一律取消。甘肃省符合上述规定权限设立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一律减半收取。对在上述期限内按规定应减半收取的经营服务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已经提前收取而未减半的,要将多收的费用退还,或抵扣以后应收的费用。现行实际收费标准低于上述规定的,维持现行收费标准不得提高。(记者 牛彦君)
(责任编辑:杨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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