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何以谈起 群众诉权无端剥夺
横山县政府对上级行政复议决定“秘而不宣”
2007年11月13日10:22 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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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县一起普通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在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又经榆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后,但其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在由县政府代为送达时,横山县却压而不送,秘而不宣。这个行政程序中的非正常现象,让多方争议当事人难以理解。
横山县波罗镇双河村位于正在规划、建设中的榆横工业园区内,随着园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在几年之内双河村的部分土地将被征用。在几十年的历史演变中,双河村分分合合,现有7个村民小组。该村境内一块面积约为13500亩的风沙地貌林地的权属,成为关注的焦点。
该村第六、第七两个村民小组认为,争议林地权属应归他们砖窑沟所有,其理由是争议林地从解放后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一直由他们经营管理,并在1981年林业“三定一查”时确权为两个小组所有,县政府还颁发了林权证。
双河村村委会则认为争议林地属村委会集体所有,因为从建国初到合作化后,本村所有土地都由村集体管理,实行生产责任制后,除耕地划拨承包给农户,其他地类一直都由村集体管理。2002年春,村委会组织7个村民小组在现争议林地内营造了紫穗槐。近几年来,长庆油田公司等单位在争议林地内进行钻探、铺管、修路等工程,所得补偿款全部由村委会收回支配,争议林地内的其他经济效益,全村各村民小组和村民人人受益,从未出现争议和纠纷。
国营横山县二石磕林场认为,争议林地内有其管护的4500亩国有林地,早在1962年就经横山县人民委员会颁发过有关证据,1990年横山县政府又颁发了林权证。
争议各方对此争执不下,遂交由县政府裁决。
横山县政府对此极为重视,通过为期一年多扎实细致的调查,并两次召开大规模的听证会,于2006年7月5日作出了《行政裁决书》,认为:双河村第六、七组既有造林、经营、管理的事实,也有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林地的权益应该依法予以维护。但第六、七组与二石磕林场之间林权登记的重叠部分应当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予以确权。而双河村村委会组织指导造林和护林、管理的行为,属组织领导行为,故林地权属归其所有的理由不能成立。因而,裁决11250亩属双河村第六、第七村民小组共有,2250亩属国有林地由二石磕林场管理。
双河村村委会对此不服,向榆林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
市政府经过深入走访调查,认为县政府的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遂作出了维持的决定。但当事人反映,至今未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
据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说,2007年5月下旬 《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后,即送达横山县政府。按照惯例,一般是由县政府向案件其他当事人转送,现在是否送达,不得而知。
横山县有关方面负责人说,榆林市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收是收到了,但不能送达,一旦宣布,可能会引发事端,县上正在组织由多个单位参与的专案组,专门妥善解决此事。并说,上届县政府对此案处理过于简单。
截至目前,横山县既没有送达和宣布榆林市的 《行政复议决定书》,所成立的专案组也没有对此事进行实质性的解决,事情就一直这样搁置着。
有关法律人士就此指出,横山县政府只是代为转交的单位,对于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县政府无权压住不送达。如果案件当事人对榆林市的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还有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有关部门信访反映等救济途径,在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今天,横山县政府的作法是明显错误的,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了涉案当事人的上述权利。(记者 焦永兴)
横山县波罗镇双河村位于正在规划、建设中的榆横工业园区内,随着园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在几年之内双河村的部分土地将被征用。在几十年的历史演变中,双河村分分合合,现有7个村民小组。该村境内一块面积约为13500亩的风沙地貌林地的权属,成为关注的焦点。
该村第六、第七两个村民小组认为,争议林地权属应归他们砖窑沟所有,其理由是争议林地从解放后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一直由他们经营管理,并在1981年林业“三定一查”时确权为两个小组所有,县政府还颁发了林权证。
双河村村委会则认为争议林地属村委会集体所有,因为从建国初到合作化后,本村所有土地都由村集体管理,实行生产责任制后,除耕地划拨承包给农户,其他地类一直都由村集体管理。2002年春,村委会组织7个村民小组在现争议林地内营造了紫穗槐。近几年来,长庆油田公司等单位在争议林地内进行钻探、铺管、修路等工程,所得补偿款全部由村委会收回支配,争议林地内的其他经济效益,全村各村民小组和村民人人受益,从未出现争议和纠纷。
国营横山县二石磕林场认为,争议林地内有其管护的4500亩国有林地,早在1962年就经横山县人民委员会颁发过有关证据,1990年横山县政府又颁发了林权证。
争议各方对此争执不下,遂交由县政府裁决。
横山县政府对此极为重视,通过为期一年多扎实细致的调查,并两次召开大规模的听证会,于2006年7月5日作出了《行政裁决书》,认为:双河村第六、七组既有造林、经营、管理的事实,也有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林地的权益应该依法予以维护。但第六、七组与二石磕林场之间林权登记的重叠部分应当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予以确权。而双河村村委会组织指导造林和护林、管理的行为,属组织领导行为,故林地权属归其所有的理由不能成立。因而,裁决11250亩属双河村第六、第七村民小组共有,2250亩属国有林地由二石磕林场管理。
双河村村委会对此不服,向榆林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
市政府经过深入走访调查,认为县政府的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遂作出了维持的决定。但当事人反映,至今未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
据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说,2007年5月下旬 《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后,即送达横山县政府。按照惯例,一般是由县政府向案件其他当事人转送,现在是否送达,不得而知。
横山县有关方面负责人说,榆林市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收是收到了,但不能送达,一旦宣布,可能会引发事端,县上正在组织由多个单位参与的专案组,专门妥善解决此事。并说,上届县政府对此案处理过于简单。
截至目前,横山县既没有送达和宣布榆林市的 《行政复议决定书》,所成立的专案组也没有对此事进行实质性的解决,事情就一直这样搁置着。
有关法律人士就此指出,横山县政府只是代为转交的单位,对于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县政府无权压住不送达。如果案件当事人对榆林市的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还有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有关部门信访反映等救济途径,在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今天,横山县政府的作法是明显错误的,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了涉案当事人的上述权利。(记者 焦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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