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官员履新应按程序告知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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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4月15日14:20 来源:河北新闻网-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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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因任职广胜寺镇党委书记期间对山西黑砖窑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刚刚担任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两个多月的段春霞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和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然而,段春霞被撤职还不到一年,又在未经公示的情况下,突然于今年3月被尧都区任命为区长助理。(4月14日《华商报》)
《公务员法》及《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公务员任职前都必须进行公示,并且,曾受到撤职处分的公务员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而段春霞的再任,既未公示,也超越了处分的受限期,让人们不由得不怀疑去年因黑砖窑事件被处分的数十名党政干部,都会在集体“蛰伏”之后,随着段春霞的重新起用,“带病”走上新的领导岗位。
诚然,曾被免职的段春霞不能说不能履新,但如此迫不及待地履新,至少可以显示出,目前实行中的问责制度尚留有一些可供操作的空间。
虽然,按照干部任用条例,一年以后,引咎辞职的官员是可以复出的,但笔者认为,官员复出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可行方式来广征民意,在多数民意认可的基础上再按法律程序办理对他(她)的复出任命手续。我们引进问责制的目的,是对失职者进行惩罚,同时使在职者产生警惕。但现在一些“事故官员”大多在间隔一年后甚至不到一年,就复出调任到另外一个同级或者更高的岗位上,实际上是以另外一种形式给了他补偿。我以为,这样既会使公众对政策产生不信任感,又弱化了对在职官员的警示意义。
同样,一名官员的复出,其程序应该公开化和透明化。因为这些人被免职或者辞职的时候,多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一个热点。那么,他们复出的时候,也需要有个说明或者告知的程序形式。笔者以为,至少应该在正式复出任命前,由相应的人大常委会讨论、质询、投票表决,以多数票或2/3的多数票通过才有效。不经过这些程序,仅由人事主管部门或相应的政府行政会议通过任命的,都是不合适的。
试想,被免职官员在很短时间后复出,他如何证明公众原谅了他呢?如何证明公众重新信任他呢?官员复出既不是国家秘密或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也不能说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无关,故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不能以模棱两可的态度一笔带过。(石子河)
《公务员法》及《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公务员任职前都必须进行公示,并且,曾受到撤职处分的公务员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而段春霞的再任,既未公示,也超越了处分的受限期,让人们不由得不怀疑去年因黑砖窑事件被处分的数十名党政干部,都会在集体“蛰伏”之后,随着段春霞的重新起用,“带病”走上新的领导岗位。
诚然,曾被免职的段春霞不能说不能履新,但如此迫不及待地履新,至少可以显示出,目前实行中的问责制度尚留有一些可供操作的空间。
虽然,按照干部任用条例,一年以后,引咎辞职的官员是可以复出的,但笔者认为,官员复出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可行方式来广征民意,在多数民意认可的基础上再按法律程序办理对他(她)的复出任命手续。我们引进问责制的目的,是对失职者进行惩罚,同时使在职者产生警惕。但现在一些“事故官员”大多在间隔一年后甚至不到一年,就复出调任到另外一个同级或者更高的岗位上,实际上是以另外一种形式给了他补偿。我以为,这样既会使公众对政策产生不信任感,又弱化了对在职官员的警示意义。
同样,一名官员的复出,其程序应该公开化和透明化。因为这些人被免职或者辞职的时候,多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一个热点。那么,他们复出的时候,也需要有个说明或者告知的程序形式。笔者以为,至少应该在正式复出任命前,由相应的人大常委会讨论、质询、投票表决,以多数票或2/3的多数票通过才有效。不经过这些程序,仅由人事主管部门或相应的政府行政会议通过任命的,都是不合适的。
试想,被免职官员在很短时间后复出,他如何证明公众原谅了他呢?如何证明公众重新信任他呢?官员复出既不是国家秘密或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也不能说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无关,故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不能以模棱两可的态度一笔带过。(石子河)
(责任编辑:肖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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