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检察官违法违纪 至少“连坐”两级领导
2007年12月13日09:03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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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今后,安徽省检察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在对其责任追究的同时,还将至少向上追究两级领导责任。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最近出台《安徽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就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至少向上追究两级领导责任的五种情形作出规定:
检察人员发生一般违法违纪问题而受到查处或上级通报批评的,要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分管领导的责任;部门负责人严重违法违纪则要追究直接分管领导和检察长的责任;下一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的,除追究本级检察院检察长的责任外,还应追究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的责任;借调、聘用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也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分管领导的责任;检察人员发生贪污受贿、刑讯逼供或重大责任事故的,除了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分管领导的责任外,应视情况追究检察长的责任,即向上追究三级领导责任。(据新华社合肥12月11日电 记者王圣志)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最近出台《安徽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就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至少向上追究两级领导责任的五种情形作出规定:
检察人员发生一般违法违纪问题而受到查处或上级通报批评的,要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分管领导的责任;部门负责人严重违法违纪则要追究直接分管领导和检察长的责任;下一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的,除追究本级检察院检察长的责任外,还应追究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的责任;借调、聘用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也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分管领导的责任;检察人员发生贪污受贿、刑讯逼供或重大责任事故的,除了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分管领导的责任外,应视情况追究检察长的责任,即向上追究三级领导责任。(据新华社合肥12月11日电 记者王圣志)
(责任编辑:虞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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