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司机撞死无名女 检察院建议民政局当原告
山东省首例民政部门替无名被害人维权案开审
2007年10月16日08:37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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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首例检察机关支持民政部门替无名被害人维权案,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案件回放:酒后司机撞死“无名女”
今年2月10日是农历小年。这天21时55分,青岛市市北区某路口发生车祸。一辆吉普车将一名横过马路的妇女撞飞,该女被送医院抢救后不治身亡。
案发后,肇事司机苏军很快到案。据苏军供述,案发当天下午,他先在父亲家喝了白酒,晚上又独自喝了啤酒,酒后开着公司的吉普车回家。案发时,该妇女乱穿马路,以至于发生了车祸。经检验,苏军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78mg/100ml。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区交警大队对该案作出认定:司机酒后驾驶一辆行车制动力达不到国标要求、灯光设置也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死者负次要责任。
苏军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按照常规,下一步,应该向死者家属作出赔偿。然而,警方多方寻找,却迟迟无法查证死者的身份,也没有找到她的亲属。警方随即在报刊上刊登寻人启事,也未有亲属前来认领。
检察院建议并支持民政局出庭当原告人
虽然死者身份无法确定,但苏军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今年7月,苏军被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死者究竟该不该获得赔偿、如何赔偿,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虽然死者流浪街头,身份不明,而且其亲属也杳无音讯,但她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同样的保护。在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据此,该院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向市北区民政局作出建议:由民政局代被害人向法院提起人身伤害赔偿诉讼,代被害人主张权利。市北区民政局接受了检察建议。
今年8月,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向市北区法院提交了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被告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三十余万元;被赡养人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费问题,由于相关亲属情况暂不能确定,待核实后再决定是否另行起诉。
庭审争论焦点
近日,市北区法院刑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庭首先对案件的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司机苏军对自己酒后驾车撞人致死、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无异议。但对应否赔偿提出异议,认为“死者是个‘盲流’,不需要赔偿;而且,也没有具体的人来接受赔偿”;原告方代理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提出:人的人身权利不受其职业、身份限制,也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所有人的生命的价值是平等的。
那么,赔偿金额又如何确定呢?肇事司机辩称:每一分钱的赔偿都应该有依据。死者连身份都不能确定,既不知她的户籍所在地,也不知她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如何确定赔偿标准?
对此,原告方律师的观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该案的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计算标准,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次性赔偿20年来计算。
一审法院没有当庭判决。(王燕青 王春立 袁成本)
检察官点评
在此案中,民政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出庭的依据何在?记者采访了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徐亚军副检察长。她说: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支持民政局作为原告方提起诉讼,仍是法律空白。但该院对本案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以国务院颁布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为依据,在这个办法中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我们认为,这种救助,不仅仅是经济救助,还应该包括对流浪乞讨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后的法律救助。如果找不到亲属,民政部门应当作为法定救助机构,为其维护权益”。
相关案例
1、全国首例“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一案今年3月28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审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高淳县民政局的维权诉求被驳回。2004年和2005年,江苏省高淳县境内发生两起车祸。经当地交警认定,死者均为外来无名流浪汉。由于无法确认死者的具体身份,又无人认领尸体,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2006年4月,在高淳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三十余万元。2006年12月,高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其替流浪汉维权的诉求。
2、浙江省桐庐县民政局代交通事故中身份不明的遇难者索赔获得成功,法院在今年1月判决肇事司机赔偿无名死者近34万元。
该笔款项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浙江省桐庐县民政局提存保管。
3、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遭遇车祸身亡,事发地的民政局代表受害人亲属将肇事司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今年9月,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41万余元,款项由原告方滨江区民政局提存保管。
案件回放:酒后司机撞死“无名女”
今年2月10日是农历小年。这天21时55分,青岛市市北区某路口发生车祸。一辆吉普车将一名横过马路的妇女撞飞,该女被送医院抢救后不治身亡。
案发后,肇事司机苏军很快到案。据苏军供述,案发当天下午,他先在父亲家喝了白酒,晚上又独自喝了啤酒,酒后开着公司的吉普车回家。案发时,该妇女乱穿马路,以至于发生了车祸。经检验,苏军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78mg/100ml。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区交警大队对该案作出认定:司机酒后驾驶一辆行车制动力达不到国标要求、灯光设置也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死者负次要责任。
苏军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按照常规,下一步,应该向死者家属作出赔偿。然而,警方多方寻找,却迟迟无法查证死者的身份,也没有找到她的亲属。警方随即在报刊上刊登寻人启事,也未有亲属前来认领。
检察院建议并支持民政局出庭当原告人
虽然死者身份无法确定,但苏军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今年7月,苏军被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死者究竟该不该获得赔偿、如何赔偿,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虽然死者流浪街头,身份不明,而且其亲属也杳无音讯,但她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同样的保护。在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据此,该院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向市北区民政局作出建议:由民政局代被害人向法院提起人身伤害赔偿诉讼,代被害人主张权利。市北区民政局接受了检察建议。
今年8月,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向市北区法院提交了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被告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三十余万元;被赡养人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费问题,由于相关亲属情况暂不能确定,待核实后再决定是否另行起诉。
庭审争论焦点
近日,市北区法院刑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庭首先对案件的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司机苏军对自己酒后驾车撞人致死、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无异议。但对应否赔偿提出异议,认为“死者是个‘盲流’,不需要赔偿;而且,也没有具体的人来接受赔偿”;原告方代理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提出:人的人身权利不受其职业、身份限制,也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所有人的生命的价值是平等的。
那么,赔偿金额又如何确定呢?肇事司机辩称:每一分钱的赔偿都应该有依据。死者连身份都不能确定,既不知她的户籍所在地,也不知她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如何确定赔偿标准?
对此,原告方律师的观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该案的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计算标准,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次性赔偿20年来计算。
一审法院没有当庭判决。(王燕青 王春立 袁成本)
检察官点评
在此案中,民政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出庭的依据何在?记者采访了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徐亚军副检察长。她说: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支持民政局作为原告方提起诉讼,仍是法律空白。但该院对本案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以国务院颁布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为依据,在这个办法中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我们认为,这种救助,不仅仅是经济救助,还应该包括对流浪乞讨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后的法律救助。如果找不到亲属,民政部门应当作为法定救助机构,为其维护权益”。
相关案例
1、全国首例“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一案今年3月28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审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高淳县民政局的维权诉求被驳回。2004年和2005年,江苏省高淳县境内发生两起车祸。经当地交警认定,死者均为外来无名流浪汉。由于无法确认死者的具体身份,又无人认领尸体,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2006年4月,在高淳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三十余万元。2006年12月,高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其替流浪汉维权的诉求。
2、浙江省桐庐县民政局代交通事故中身份不明的遇难者索赔获得成功,法院在今年1月判决肇事司机赔偿无名死者近34万元。
该笔款项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浙江省桐庐县民政局提存保管。
3、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遭遇车祸身亡,事发地的民政局代表受害人亲属将肇事司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今年9月,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41万余元,款项由原告方滨江区民政局提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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