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法治边上
善款擅停可能违约 有恩不谢情无可原
2007年08月30日14:44 来源:京报网-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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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笔者刚刚聊过捐资助学者向退学创业的受赠研究生索还捐款的纠纷,这周又看到了湖北襄樊5名贫困大学生因接受资助不知感恩,而被取消受助资格的事件。从法律的视角审视,企业家的行为可能违约,受赠学生则是法有可恕、情无可原。
去年,22名贫困大学生受到企业家们的资助得以顺利入学,当时企业家们口头承诺,四年内每人每年资助1000元至3000元不等。但其中5位学生自入学以来,没有主动给资助者打过电话或写过信,从未汇报过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令企业家们感到心寒,这5位学生也因此被取消了受助资格。捐资助学者与受赠学生,在法律上是一种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合同法》在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赋予了赠与人撤销权。而该条第2款同时指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也就是说在这些特殊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188条中紧跟着规定了,在这些特殊赠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如果湖北的企业家们口头承诺的赠与合同,被法院视为是“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这5名受赠的学生仍在学习期间,其受助资格能否被随意取消,就值得商榷了。同时,这5名学生还有权起诉,要求企业家们继续赠与。
其实受赠学生是否向企业家们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除了能满足一下赠与人渴望感恩的心理,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在双方的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中,5名学生作为受赠人,所负的义务就是努力学习、完成学业,而没有向赠与人汇报生活学习情况的义务,甚至连说句“谢谢”也只是道德上的义务,而非法律上的义务。“滴水之恩当以涌泉回报”,传统理念是好的,但赠与人如果对这一传统太过执著,则会搞得双方无趣。
其实,中华民族还拥有另外一个传统,就是“大恩不言谢”。这些企业家们如果能资助这5名学生完成大学学业,无疑是大恩,不必计较人家是否言谢。但是,这5名学生面对改变自己命运的恩情,连个谢字都没有,虽然法有可恕,而确实情无可原。(姜庶伟是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他的专栏为本刊特约)
去年,22名贫困大学生受到企业家们的资助得以顺利入学,当时企业家们口头承诺,四年内每人每年资助1000元至3000元不等。但其中5位学生自入学以来,没有主动给资助者打过电话或写过信,从未汇报过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令企业家们感到心寒,这5位学生也因此被取消了受助资格。捐资助学者与受赠学生,在法律上是一种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合同法》在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赋予了赠与人撤销权。而该条第2款同时指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也就是说在这些特殊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188条中紧跟着规定了,在这些特殊赠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如果湖北的企业家们口头承诺的赠与合同,被法院视为是“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这5名受赠的学生仍在学习期间,其受助资格能否被随意取消,就值得商榷了。同时,这5名学生还有权起诉,要求企业家们继续赠与。
其实受赠学生是否向企业家们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除了能满足一下赠与人渴望感恩的心理,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在双方的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中,5名学生作为受赠人,所负的义务就是努力学习、完成学业,而没有向赠与人汇报生活学习情况的义务,甚至连说句“谢谢”也只是道德上的义务,而非法律上的义务。“滴水之恩当以涌泉回报”,传统理念是好的,但赠与人如果对这一传统太过执著,则会搞得双方无趣。
其实,中华民族还拥有另外一个传统,就是“大恩不言谢”。这些企业家们如果能资助这5名学生完成大学学业,无疑是大恩,不必计较人家是否言谢。但是,这5名学生面对改变自己命运的恩情,连个谢字都没有,虽然法有可恕,而确实情无可原。(姜庶伟是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他的专栏为本刊特约)
(责任编辑:肖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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